老翁公園使用單槓摔傷 臺中市養工處判賠162萬餘元確定

老翁公園使用單槓被絆倒受傷 臺中市養工處判賠償162萬餘元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70多歲的廖姓男子2022年到臺中市潮洋公園使用單槓設施,落地時遭平臺邊緣水泥磚塊絆倒受傷,他請求國家賠償500萬元,最高法院認爲,臺中市養護工程處設置單槓存有四周活動區域不足的瑕疵,但廖男也需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中市養工處賠償162萬9120元確定。

廖男表示,2022年5月18日下午4時他到臺中市潮洋公園使用單槓設施,因單槓平臺過於狹窄,且與平臺旁之排水溝有17公分高低落差,又沒有任何防護設施,致他使用單槓設施落地時,遭平臺邊緣水泥磚塊絆倒,重心不穩身體朝後仰倒,後腦撞擊平臺邊緣水泥磚塊。

廖男說,他因而受有左側硬腦膜下血腫、創傷性右側蜘蛛膜下腔出血等傷害,經多次手術治療後,仍遺有左側輕癱並構音障礙之傷害,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全日專人照護,臺中市養工處是該公園的設置、管理機關,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需賠償他500萬元。

臺中高分院認爲,單槓前方的活動區域約僅50至75公分,顯然遠低於戶外健身設施所應具備的安全性,臺中市養工處設置單槓存有四周活動區域不足的瑕疵而有欠缺,且該欠缺與廖男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養工處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325萬8240元。

不過,臺中高分院指出,事故發生時廖男已年逾70歲,使用單槓時,未能充分考量自身年紀及身體狀況,逕採背對排水溝方向,以身體懸掛方式,使用單槓中之高單槓,致於落地時,因重心不穩而向後仰倒,應負與有過失責任負50%責任,判決臺中市養工處賠償162萬9120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