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挪用公司資金120餘萬元用於個人使用,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新京報記者獲悉,5月15日,海淀法院聯合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白皮書》併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員工使用個人賬戶存放公司資金,後挪用資金人民幣120餘萬元超過3個月未歸還。最終該員工被判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5月起,被告人趙某某在被害單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運營人員,負責現金清分工作,並將其個人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用於收取、支付公司運營的資金。

2022年8月至10月期間,趙某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挪用該銀行卡內應屬於被害單位的資金人民幣12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23年3月期間,被害單位在覈對賬目過程中發現上述情況,後趙某某於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日陸續將人民幣120餘萬元轉回被害單位賬戶。2023年10月17日,被告人趙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某某作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爲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案件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挪用資金犯罪行爲的發生一般系因公司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不規範導致。本案被告人負責公司現金清分工作,出於錢款支取、轉賬退費更爲便捷的考慮,將個人銀行賬戶用於存放公司資金,導致公司鉅額錢款處於個人控制、缺乏監管的狀態。

法院提示,防範公司資金被非法挪用,關鍵在於完善公司財務管理機制,規範錢款、賬戶使用,杜絕公、私財產混同。企業應在經營過程中管好自身“錢袋子”,切勿在財務問題上“公私不分”,引發挪用資金風險。

編輯 楊海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