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涵洞被車撞!現場只有「三角形警告標誌」婦獲國賠140萬

▲婦人穿越涵洞遭未禮讓行人的汽車撞傷,還獲高院判準國賠140萬餘元。(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市黎姓婦人2018年12月晚間6點半左右,徒步穿越臺61線快速道路高架橋下涵洞,結果遭未禮讓行人的車輛撞傷。婦人認爲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爲在涵洞周邊畫上車輛停止線、行人穿越道等號誌,具有過失,起訴請求國賠913萬餘元。一審判準國賠60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加碼,改判準國賠140萬餘元。可上訴。

婦人起訴指出,她在2018年12月19日晚間6時35分許,自桃園市大園區臺61線快速道路35.1公里處高架橋下涵洞由西往東方向,徒步穿越北上平面道路。結果劉姓女子駕駛的車輛,自臺61線北上平面道路由草漯往許厝港方向行駛,在涵洞與北上平面道路交會處,因劉女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暫停讓路口穿越道路之行人先行通過,就撞上了黎婦。

婦人被送醫治療,診斷出胸部挫傷、骨盆及薦椎骨折、頭部外傷並頭皮撕裂傷約6公分、骨盆骨折並出血性休克、頸部挫傷並第7頸椎及第1胸椎骨折、右側第1肋骨及肺部挫傷、左臀挫傷、右肘挫擦傷等傷害。婦人認爲,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未在匝道口設置速限標示、未劃設車輛停止線、斑馬紋行人穿越道、黃色網狀線或裝設黃色閃光警示號誌;此外,這個路段路燈不亮,照明不佳,養工分局在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有欠缺,因此婦人起訴向養工分局請求賠償913萬6,322元。

法院審理時,養工分局拒絕賠償,辯稱當時駕車的劉女車速過快,此外,該路段車流量低、無車輛回堵問題,屬道路A級服務水準路段(交通順暢、交通量甚少之路段);且該路段並非路口,並無劃設黃色網狀線或設置黃色閃光警示號誌之必要;附近67公尺外還有一個供行人通行的涵洞,是婦人自己選擇號誌較少的涵洞通行,養工分局並無過失。但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養工分局有疏失,須賠償60萬餘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涵洞在事發時僅設置三角形「讓」之警告標誌,事故後才畫設黃網線,並設置多個警告標誌。至於附近供行人通行的另一個涵洞,則有紅、黃、綠三色燈號,涵洞內有紐澤西護欄,顯見發生事故的涵洞,確實在設置上有所疏漏。

不過高院也認爲,本案事故並非僅因養工分局設置有疏失,劉女未禮讓行人且超速,婦人未從另一個涵洞通行而選擇較危險涵洞通行,全都有過失。經過計算後,認定養工分局負擔30%、劉女過失責任40%、婦人也自負30%過失責任。因此二審重新計算損失與過失分配,最後改判養工分局需賠償140萬9,654元。此外,婦人也向劉女求償,桃園地院判決劉女須賠償38萬3,337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