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遺產想全給姪但姊是唯一繼承人 姪贏官司姑還是有1/3特留分可拿
在民法繼承中,繼承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有特留分的保障,是否公平最近引發討論,有民團透過公共政策平臺提案要求廢除,法務部也允諾研議修法,究竟兄弟姊妹特留分是否公平?屏東一名洪姓男子去世前,感念姪子生前照顧,預立遺囑要把所有遺產贈與姪子,但去世後洪的姊姊竟以唯一繼承人身分,將弟弟的不動產登記給自己,姪子不甘遺產被姑姑奪走,於是提告要討回公道。
根據屏東地院調查,洪男未婚無子嗣,唯一繼承人就只有姊姊,姪子提告主張,叔叔在3年前過世,叔叔的姊姊也就是大姑,是叔叔的唯一繼承人,不過叔叔在去世前兩年就預立遺囑,表示要將所有不動產全部贈與給他,如今姑姑將叔叔的房產全拿走,纔會提告請求法官確認遺贈請求權存在,並要姑姑交付遺贈物。
洪女則反駁,遺囑是他的弟弟過世後,姪子之母所提出,因此遺囑來源真僞已經有疑,而且姪子也不是弟弟的繼承人,自不生單獨全部繼承的問題,因此遺囑也有矛盾,另外,遺囑修改處弟弟也未依法註明塗改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而且遺囑在簽名、押日期後,又另起一行記錄由姪子單獨繼承全部房產,因此遺囑不符合要式規定,不生效力。
爲釐清遺囑真實與否,法官傳喚提告姪子的姊姊作證,姪子姊姊作證稱,叔叔到屏東他們家來寫遺囑,媽媽要她當見證人,寫完後遺囑放在媽媽那邊,他們本來還想找大姑一起去法院公證,但大姑說身體不好,去接過一兩次都沒去成,後來他們問別人說,自書遺囑不用公證就有效力;立遺囑時叔叔說,弟弟(原告)就像他的小孩一樣,所以財產又都給他,而且叔叔的喪葬也是他們辦的,牌位也放他們家。
法官還把洪男的遺囑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認筆跡爲真,至於遺囑塗改後未「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法官認爲,民法1190條的後項,是在保障立遺囑人之真意,以昭慎重,避免糾紛,並非未依規定修改,遺囑就失去效力,至於遺囑簽名押日期後又另起文字,也未違反自書遺囑相關規定,法官認定遺囑有效,但洪男姊姊依法有特留分的保障,因此姪子只能請求姑姑移轉所有不動產權利的萬分之7498給他。全案可上訴。
對於身後遺產如何安排,有時遺囑寫好了事實上也難以如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