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吸毒開車要閃「不存在的機車」...衝人行道撞死臨時工 判關4年定讞
翁姓男子3年前吸食安非他命後,無照開車行經臺北市羅斯福路時衝向人行道,撞倒8輛汽車及機車,並撞死坐在機車上的打零工的許姓男子,翁事後賠償許妻6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最高法院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徒刑定讞。
翁從未領有駕照,但他2022年8月11日晚間9時許在住處吸食安非他命,同年月13日上午開車行經羅斯福路時,因施用毒品後的排除、戒斷期產生疲倦與混淆狀態,誤以爲路段前方有機車竄出,他爲了閃避「不存在的車輛」,急速右偏衝向人行道,撞擊坐在停放路邊機車上的許姓男子,造成許全身多處骨折及擦傷,緊急送醫急救,仍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胸腔出血,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發現肇事車輛有毒品器具,採集翁的尿液送檢驗,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法送辦。翁否認犯行,供稱他承認過失致死罪,但他吸食安非他命與車禍、許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他是爲了彎腰撿掉在副駕駛座地板的手機,纔會失控發生車禍。
法院認爲,翁案發第一時間即精神不濟、稍微顫抖,送醫後更是昏睡意識不清到下午,且翁當時供稱是「看到」機車在路中間飄忽不定,他纔會往人行道閃等語,加上承辦警員的證述等,不採信翁的說詞。
一審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翁4年4月徒刑,案件上訴,二審審酌翁與許妻達成和解,並賠償60萬元,但許妻仍表示希望翁能入監服刑,因翁有吸毒又無照駕駛,又讓別人失去生命,罪刑重大,只是民事部分不想要求那麼多,依同罪改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認定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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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示意圖。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