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刑罰執行手冊」遭拒 律師怒告高檢署贏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中時資料照片

律師劉繼蔚2023年向臺灣高等檢察署申請提供「刑罰執行手冊」但被高檢署以恐有妨礙執行刑罰之虞而拒絕,劉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衡量「申請人之資訊公開權」與「主張排除公開之利益」法益判斷,認爲刑罰執行手冊有必要揭露提供給人民知曉,判決高檢署應處分讓劉以付費之方式拷貝2018年編印之刑罰執行手冊全文內容。可上訴。

這起案件是因爲律師劉繼蔚執行業務需進行法律問題研究,以法律事務所2023年10月4日申請函,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高檢署申請提供刑罰執行手冊,高檢署回覆,刑罰執行手冊,僅供內部參考,性質僅在提供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參考,若經公開,難謂毫無妨礙刑事執行之虞,礙難提供等語而否準申請,律師不服,提起訴願,經法務部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請高檢署提供刑罰執行手冊後,法官檢視手冊光碟,內容是執行之程序,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財產刑、褫奪公權及沒收、特殊受刑人之執行,以及數罪併罰、緩刑、累犯、赦免、減刑、行刑權時效之執行相關事項等,但執行時檢察官仍得按個案情節依法裁量。

合議庭認爲,刑罰執行手冊是原則性的彙整有關刑之執行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即使將之公開提供予律師,亦不至有礙個案中刑罰之執行;爲確保檢察權之公正行使,以摒除外界對檢察權行使的不當干涉,確保執行檢察官客觀公正行使職權,衡量「申請人之資訊公開權」與「主張排除公開之利益」法益判斷,刑罰執行手冊亦確有必要揭露提供予人民知曉,判決高檢署應處分讓律師以付費之方式拷貝2018年編印之刑罰執行手冊全文內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