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臺蠟驚見3高官列餐敘名單 調查局組長向上陳報竟被判刑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林姓組長2022年配合搜索行動時,查出直屬長官與2位長官名列記事本向長官通風報信,桃園地院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林姓調查官於2022年間配合搜索行動時,掌握其中被告記事本內記有3名調查局高官參與餐敘訊息,卻私下向直屬長官報告,桃園地檢署依泄密案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桃檢調查,時任桃園市調處機動站犯罪防制科的林姓組長,2022年10月5日上午配合支援嘉義縣調查站,搜索臺灣蠟品公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搜索行動,過程中查扣時任董事長林哲印持有3本記事本中,發現記錄包括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桃園市調查處長廖榮旭、新北市調處副處長李文義等3名高官餐敘與球敘次數。
當天搜索結束收隊返回桃園市調查處後,林姓組長先向直屬犯防科李姓科長報告後,再由李姓科長陪同向處長廖榮旭報告記事本內容,包括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桃園市調查處處長廖榮旭、新北市調處副處長李文義等高官參與餐敘或球敘等訊息;桃檢認爲,林姓調查官明知身爲調查官,參與各類刑事案件偵辦,應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等規定辦理,不得泄漏偵查資訊給不具檢閱權限之人,竟讓桃園市調查處長廖榮旭知悉,已觸犯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桃檢以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依泄密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林姓調查官否認有泄漏本案筆記本內容於長官等犯行,經院方比對數名證人證詞及被告於調查及偵查中之陳述,確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身爲調查官,負有嚴守秘密之義務,竟利用職務上所賦予之機會、權限爲本件犯行,危害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有損人民對國家之信賴,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法官審結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