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卸貨被捲揚機擊中頭慘死 無僱傭關係僅獲賠2500元

何姓司機受僱運送石塑木,卸貨吊掛時被捲揚器擊中頭部重傷不治,家屬民事求償僅獲賠2500元,上訴求償被高雄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何姓男子2021年間送石塑木到高雄一家五金行,卸貨吊掛時被墜落的捲揚機擊中頭部身亡,事後何男雙親經刑案調解,獲賠380萬元後,對僱用載貨的建材行、五金行與捲揚機所有人洪男提告求償586萬元;一審認定何男與建材行僅是承攬關係,判建材行只須賠償當天工資2500元,其餘求償駁回。何男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增加求償1000萬元,仍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男當時受僱建材行負責將石塑木等建材從嘉義載往高雄的五金行;抵達後,何男見五金行5樓圍牆上裝有捲揚機,何男決定用捲揚機吊掛,豈料疑因石塑木過重,捲揚機僅能載重180公斤,鋼索斷裂,整個捲揚機墜落,當場擊中何男的頭、頸部,緊急送醫2個月後傷重不治。

事後何男的雙親認爲建材行、五金行、捲揚機所有人另一洪姓工人都有疏失,因此對3方進行提告,但檢方偵辦後,僅認定五金行洪姓負責人有過失,其餘均處分不起訴;但何男雙親不放棄,改告民事求償,對建材行求償225萬元、五金行及洪男各求償146萬、216萬元。

法院審理時,建材行主張跟何男間是單趟運輸的承攬契約關係,不是勞僱關係,何男的死與他們無關;五金行業者認爲自己也無過失,洪姓工人則表示他只出借捲揚機給五金行,不知何男怎麼會使用捲揚機吊掛。

法官認定,何男與建材行間並無勞工契約,如何吊掛不在雙方的契約內,無法請求職災補償,僅能要求給付當天工資。而五金行負責人並未參與何男吊掛的過程,雖有過失,經刑事調解以380萬元跟何男父母和解,也無需擔責。洪姓工人當時不在場,僅出借捲揚機給五金行,也無須負責,因此除建材行要賠償當天的工資2500元外,其餘無責免賠。高雄高分院駁回何家父母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