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公司賣命11年!司機站堆高機貨叉卸貨摔死 老闆娘猛推責遭判刑

臺中一間託運行2024年3月發生職災死亡意外,任職11年的資深司機送貨過程中,站上堆高機貨叉協助卸貨,不慎墜落地面重傷不治。(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一間託運行去(2024)年3月發生職災死亡意外,任職11年的資深司機阿國(化名)送貨過程中,站上堆高機貨叉協助卸貨,不慎墜落地面重傷不治。檢方指出,老闆娘阿芬(化名)未落實職安教育與防護措施,漠視勞工安全,但她辯稱已口頭提醒「不能站在貨叉上、不用幫忙卸貨」,強調車上備有安全帽,檢方認爲其說詞前後矛盾,缺乏佐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法院近日審結,判處阿芬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臺中一間託運行負責人阿芬於2013年經面試,僱用阿國擔任送貨司機,並負責對司機進行職業安全宣導、指揮調度司機前往送貨,爲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僱主。沒想到,阿芬平時未對阿國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使其具有足夠的危害辨識能力,並要求其遵守、未要求阿國送貨時不得站在堆高機的貨叉上、也未設置防止勞工墜落危害的設施。

2024年3月5日下午3時許,阿國駕駛貨櫃聯結車前往某塑膠倉庫送貨,協助卸貨過程中,違反安全規定站在該公司員工A男(A男涉嫌過失致死罪部分另爲緩起訴處分)所駕駛的堆高機貨叉上,當時貨叉距離地面高度約162公分,A男駕駛堆高機向前行進時,堆高機壓到地面上的繩子及掛勾因而搖晃,導致站在貨叉上的阿國墜落地面,受有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顱骨骨折,於同日下午4時許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急救,仍於同年月6日凌晨4時58分宣告死亡。

全案經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予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函送偵辦,阿芬於偵查中不否認發生死亡職災的客觀事實,但矢口否認不法犯行,她辯稱,「我有跟司機講過我們不幫忙卸貨、我有跟司機講過不能站在枒杈上;貨車上面有放置工地用安全帽」云云。

檢警調查,阿芬稱「相關注意事項都是口頭講、私下講」,未能提出任何事證,倘若她確實有要求阿國不得站在貨叉上、有墜落受傷之虞時應使用工地安全帽等,死者豈有無故違規遭懲處、冒生命危險,拒絕遵守規定而摔落死亡的理由;更何況阿芬既然說有跟司機講過不幫忙卸貨,衡情司機若不幫忙,自無站在卸貨地點堆高機貨叉上的必要,阿芬又何需多此一舉向司機告知「不能站在枒杈上」,認爲阿芬所言有矛盾,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

臺中地院審理,阿芬未爲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輕忽勞工作業生命安全,使被害人於毫無任何安全設施與裝備下,自高處墜落地面致死亡;考量阿芬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履行賠償,被害人家屬也同意原諒,堪認阿芬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應有防止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