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想當老師!制止學生校內抽菸「被打成腦震盪」 法院僅判賠2.2萬

基隆一名國中老師制止學生校內抽菸「被打成腦震盪」。(中時資料庫)

基隆市一所國中的李姓老師,今年2月見到一名學生小明在校內抽菸,當場進行制止,未料竟遭小明當場毆打,導致頭部鈍傷、下脣撕裂,連隨身眼鏡也被打壞。李師事後提告,向小明及父母連帶求償4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小明與其父親須連帶賠償2萬2150 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基隆市某國中李姓教師,因制止一名學生小明超煙,小明懷恨在心,於今年2月20日上午8時23分左右,在教室走廊,徒手毆打李姓老師之臉部與頭部,導致李男頭部鈍傷、下脣撕裂傷,隨身所配載之眼鏡毀損,老師事後提告請求學生及家長,並須連帶賠償40萬。

但小明的父親認爲老師求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小明母親則表示,自己學歷低、收入差,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力負擔賠償,且小明是由父親單獨監護,與父親並無往來。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發現某少年是非婚生子女,由於其母與養父結婚,2011年由養父認領。後來養父及少年母親兩人離婚時,雙方約定由養父「行使或負擔甲少年之權利義務」。

不過在審理期間,養父在監服刑,法院透過監所送達訴訟文書給養父,養父以書狀向法院表達拒絕出庭,少年母親也沒有出庭,雙方都僅透過文書向法院表達意見。其中,養父對於本案僅表達認爲老師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少年母親則是表示,她學歷低、收入差,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力負擔賠償金額,而且少年由養父單獨監護,她與養父並無往來。

法官審理後認定,小明確實因不滿管教而動手,造成老師受傷與財物損失,賠償責任無庸置疑。但審酌兩造年齡、學歷、經歷、財力、資力及本件侵權行爲之發生經過、及老師受傷之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老師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5,000元爲適當,合併醫療費1250元與眼鏡修復費5900元,法院判決學生與父親須連帶賠償李師共2萬2150元。

至於小明母親部分,法官認爲小明母親對於「小明親權行使」,仍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因此對小明的行爲並無監督之權,不能要求她對小明之侵權行爲負責賠償,因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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