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了!舉報同學帶平板電腦被打傷法院判學校有責任

舉報同學帶平板電腦被打傷,法院:學校鼓勵學生互相檢舉,也有錯!(圖片由AI生成)

學校禁止學生攜帶電子設備並鼓勵學生舉報,一學生舉報後被同學打成輕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據《中國青年報》報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5月28日發佈的一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指出,「以舉報代管理」將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宋某雖然是爲了遵守學校規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爲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

學校在事發後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治療並通知家屬,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爲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湖南高院在發佈該典型案例時指出,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涉案學校爲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於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衝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湖南高院同時指出,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定爲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爲,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

在該案中,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日常監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

學校鼓勵舉報同學,爲何法院不支持?

近年來,因鼓勵學生之間的相互舉報,個別學校也曾引發廣泛質疑。

2021年寒假前夕,山西運城幾名高中生在宿舍喊《奧特曼》臺詞,被學校做勸退處理。之後,學校還發布「懸賞公告」,激勵學生舉報其他有喊叫行爲的同學。

有媒體就該事評論稱,這「折射了一種讓人不安的教育理念」。最後,學校做了公開道歉,並受到教育部門的警告處理。

對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的該起典型案例,澎湃新聞評論稱,這次湖南法院的明確判決,以司法的力量向學校裡沒有邊界感的舉報說不,也是給學校管理者提了一個醒:鼓勵未成年人「舉報」越界了,要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