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同學帶平板電腦被打傷,老師曾獎勵舉報者一瓶牛奶,法院:學校也有錯

中學生向老師舉報同學

帶了電子設備

並從同學書包裡翻出平板電腦

交給老師

爲此,老師獎勵了他一瓶牛奶

隨後這名學生被舉報對象打傷

經鑑定

被打同學構成輕傷二級

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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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舉報同學引發矛盾被打傷

5月28日,湖南高院召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了這起案例。

宋可所在的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來校,並鼓勵學生舉報違規情況。宋可發現同班同學周勁玩手機,趁他不在教室時進行舉報,並從其書包裡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爲此獎勵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勁回到教室後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都不見了,一旁的宋可承認是自己向老師進行了舉報。周勁勃然大怒,將宋可的頭、手等部位打傷。班上其他同學叫來老師,宋可被送往醫院。

經鑑定,宋可爲輕傷二級。因周勁在案發時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勁的刑事責任。宋可一家起訴要求周勁、周勁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周勁因宋可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將宋可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可此舉雖是爲了遵守學校規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爲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勁的民事責任。

學校老師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勁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爲不當,也未及時與周勁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因此,學校也應對宋可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勁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可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涉案學校爲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於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唐豔說,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衝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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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鼓勵舉報同學爲何法院不支持?

這起案件揭示了校園管理中的深層次問題。學校鼓勵舉報的做法,表面上維護了秩序,實則製造了同學間的對立情緒。事實上,“告密”在絕大多數語境中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它往往被視爲出賣朋友、破壞信任的行爲。尤其在青少年羣體中,友情、認同感、自我價值是人格發展的關鍵部分。當一個孩子爲了獲得獎勵或表揚去揭發同伴,他的行爲雖可能出於“好意”或“遵守紀律”,但也容易被同齡人視作“背叛”。

而法院的這一判決,對引導未成年人培養正確的世界觀、法治觀的作用,可能遠大於賠償的責任劃分。

之前最高法已經闡釋了司法政策:要糾偏“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學校“盡職免責”,“未盡職要擔責”。如果是普通的校園傷害案,可能學校未必要擔責,但是這起事件當中,學校對於沒有邊界的舉報的支持,可能激化了矛盾。校方的問題不在於制定不允許攜帶電子設備的校規,而是鼓勵未成年人之間不正常的舉報,包括事實上默許乃至慫恿學生搜查、翻找他人的書包。

首先,這一判決明確了校園應有的法治觀:舉報不是僭越法律的理由。

“校有校規,國有國法”,校規再大,也大不過國法,校園依然受到國法管轄。未成年人不能以違反校規這種“高大上的理由”去違法搜查同學的書包,這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學校不應該默許乃至縱容。

其次,這一判決有助於引導孩子培養正確的價值觀:若不涉及違法犯罪、霸凌、作弊造假這樣“大是大非”的問題,不鼓勵學生之間的舉報。

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鬥爭”,公民對違法犯罪應該積極舉報。但是,未成年人一般性地違反校規,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這本身不是原則性的矛盾,相反,“告密”橫行,“私自搜查”成風,同學之間相互防備傾軋、人人自危,以冠冕堂皇的舉報達到損人利己的“小心思”,這會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校規之外還有品格,以維護校規的名義,讓年輕的靈魂互相傷害,是不道德的。校規之外還有國法,以校規之名去“違法搜查”、侵犯同學隱私,不應該得到支持。

這次湖南法院的明確判決,以司法的力量向學校裡沒有邊界感的舉報說不,也是給學校管理者提了一個醒:鼓勵未成年人“舉報”越界了,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以上未成年人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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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央視網綜合三湘都市報、澎湃新聞、上海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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