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教竟毆打老師 法官判少年及養父得賠2.2萬元
基隆市某國中少年今年2月不服老師管教,竟動手毆打老師,老師憤而提告,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判處少年及其養父應賠償老師2萬餘元。(張志康攝)
今年2月,就讀於基隆市某國中的少年,因爲不服老師在校園裡禁止他抽菸,遂動手毆打老師,導致老師受傷、眼鏡受損,老師憤而提告,要求少年及其養父,必須賠償其受傷的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基隆地方法院的法官裁定,審酌少年及其養父的學經歷與經濟條件,判少年及養父應賠償老師新臺幣22150元。全案仍可上訴。
事情的源起是今年2月,老師在校園中看到少年在學校抽菸,便當場要求少年禁止吸菸,引起少年的不滿,竟動手毆打老師,致使老師頭部鈍傷、下脣撕裂傷,老師戴着的眼鏡也被打壞。
老師憤而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告少年及其養父應賠償其所受的損失。老師向法院表示,他認爲少年及其監護人應該賠償他醫藥費1250元、眼鏡的修護費用5900元,另外也提出精神撫慰金392850元,合計新臺幣40萬元。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發現某少年是非婚生子女,由於其母與養父結婚,2011年由養父認領。後來養父及少年母親兩人離婚時,雙方約定由養父「行使或負擔甲少年之權利義務」。
不過在審理期間,養父在監服刑,法院透過監所送達訴訟文書給養父,養父以書狀向法院表達拒絕出庭,少年母親也沒有出庭,雙方都僅透過文書向法院表達意見。其中,養父對於本案僅表達認爲老師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少年母親則是表示,她學歷低、收入差,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力負擔賠償金額,而且少年由養父單獨監護,她與養父並無往來。
最終法官認爲,老師提出的醫藥費、眼鏡修護費用等,都屬於合理的賠償範圍,但在精神撫慰金這部分,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以及加害人之地位,做爲審判之依據,因此裁定被告少年及其養父,應給付老師1.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綜合以上,少年及其養父合計應支付老師2215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