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北建案契約審閱期多不當限制 消基會呼籲政府強化稽查
在高房價與高房貸壓力的時代,購屋不僅是一筆重大投資,更可能是數十年的財務承諾,然而消基會調查雙北33場建案發現,許多建案在提供契約審閱期方面仍有缺失。(本報系資料照)
在高房價與高房貸壓力的時代,購屋不僅是一筆重大投資,更可能是數十年的財務承諾,然而消基會調查雙北33場建案發現,許多建案在提供契約審閱期方面仍有缺失,部分業者甚至以不當限制阻礙消費者權利,凸顯制度落實不足的問題,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於4月20日至7月30日針對臺北市與新北市的預售屋與新成屋接待中心進行實地訪查,發現雖《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企業應提供至少5天的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許多案場仍存在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爲,甚至部分業者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規範,已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重罰。
消基會指出,雖然無案場完全拒絕提供契約書,但部分建案附加不合理條件,例如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或提供證件影本才能攜回契約,或是有1案甚至要求預付10萬元作爲簽約金,通通違反「無附加條件」的原則,削弱契約審閱期的保障功能,而部分案場僅允許消費者在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雖形式上符合規範,卻實質上限制了消費者充分審閱的權利。
在履約擔保方面,多數建案採用「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使用「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其中後者被認爲是較安全的擔保機制,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則全數符合內政部規定的總價5%,顯示此部分規範執行較爲到位。
消基會提醒,購屋族應堅持行使審閱權,拒絕任何附加條件,如支付訂金或提供證件影本。在審閱期間,建議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充分理解契約內容,保障自身權益。
另也呼籲政府,應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建案,依《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嚴格裁罰,並公開違規名單以形成市場壓力;而業者應主動提供契約並清楚解說重點條款,遵循無附加條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