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月付前妻8萬 申請降低金額被法院查帳打臉

高雄地院調查發現,王南經營的獸醫院營收不減反增,並持續聘僱多位獸醫師與助理,與其所稱經營困難情形不符,判決駁回。(資料照片)

高市一名汪姓獸醫師與妻子離異後,依協議每月須支付8萬元給前妻,經6年共付出584萬元;汪男近年另組家庭後,主張負擔變重加上收入銳減,請求法院將贍養費減半,卻遭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查出其醫院營運持續成長,且支付前妻費用並非贍養費,而是離婚財產分配協議一部分,駁回王男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汪男與前妻於2018年離婚,雙方協議由汪男承擔原共同持有房產的全部房貸,並將其中2分之1所有權過戶給前妻,離婚後,汪男每月再支付8萬元,至2024年2月爲止共計付款584萬元。

汪男後來再組家庭,向法院主張動物醫療業競爭激烈、收入減少,導致生活負擔沉重,聲請調整,盼將每月8萬元款項減爲4萬元,他認爲原協議中明載爲「贍養費」,隨經濟狀況變動應得調整。

前妻則反駁,該筆每月8萬元並非贍養費,而是離婚後就房產分配達成的補償付款,雖第一版協議中曾使用「贍養費」字眼,但雙方實際履行的是第二版協議內容,該協議針對房產估值與應付餘額重新計算,與生活扶養無涉。

法官調閱雙方離婚協議書,確認第二版協議成立後已取代舊版,其內容明載汪男應以每月8萬元償付前妻,作爲房產移轉後之分配補償,性質上屬債務清償,並非民法上所稱「贍養費」,故不得以經濟困難爲由聲請減付。

此外,法院調查汪男營運狀況,發現其經營的動物醫院2016年至2024年期間營收不減反增,並持續聘僱多位獸醫師與助理,近年仍在社羣平臺發佈招募實習與住院獸醫師資訊,與其所稱經營困難情形不符。

法官認爲,汪男主張動機與事實不符,亦未提出足以證明確實陷入重大經濟困難的證據,請求無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