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不明物+咆哮拒檢!超商男客遭警上銬 提9萬國賠遭駁回

▲超商拒出示證件被上銬,法官認警合法管束駁回9萬國賠。(圖/示意照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江姓男子指控,自己在超商購物時遭2名員警盤查,因拒絕配合,被警方壓制並上銬押解至派出所,控告警察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提出新臺幣9萬元國家賠償求償。法官認爲,警方發現江男手中疑似持有不明物品,且他情緒激動、大聲咆哮並反抗,警方管束行爲符合規定,未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駁回其國賠請求。

判決指出,2022年12月29日15時40分許,江男在某超商購物時,遭基隆警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黃姓、陳姓員警盤查,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江男拒絕配合後,警方對其施以壓制,並雙手上銬,押解至警車,再載往派出所,當日下午4時10分解除戒具,並要求籤署執行管束通知書後離開。

江男主張當時未飲酒,情緒平和、語調正常,態度自然,沒有咆哮、咒罵或肢體接觸警方或超商人員,警方卻誣指他瘋狂、酒醉,違法使用警銬。他也提出異議,但警方未迴應。江男強調,他是在超商內接受盤查,警方管束行爲侵害其人身自由,且所謂他手握的黑色不明物品未在警方工作紀錄簿中紀錄,事後也未發現有危害,要求賠償9萬元。

警方則表示,當時在超商前騎樓發現江男機車違規停放,依規定請其出示證件並要求移車。過程中發現江男手中握有不明物品,警方欲觸碰該物品時,江男將身體轉開,並大聲咆哮、情緒激動,拒絕配合。警方依法執行職務,並無違法。

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因江男違規停車請求出示證件,江男拒絕配合,且手中疑握不明物品、情緒激動且反抗,警方對其管束並使用警銬措施,等情緒平復後解除管束,整個過程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警方工作紀錄簿也有詳細紀錄,無虛構情事。

法官說,警方使用警銬有正當理由,無法認定警方有故意或過失違背職務,未構成違法,故駁回江男國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