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波罷免16日起禁散佈民調 26日投票當天不能宣傳

中選會上月20日公告7月26日將辦理首波區域立委罷免案及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罷免活動期間爲自16日至25日止,投票日當天不能有罷免活動或其他的競助選活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選會上月20日公告7月26日將辦理首波區域立委罷免案及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罷免活動期間爲自16日至25日止,投票日當天不能有罷免活動或其他的競助選活動。中選會今天再公告「宣傳廣告、論政、新聞報導及深僞影音之播送、刊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佈」相關注意事項。

中選會表示,針對宣傳廣告、論政、新聞報導及深僞影音之播送、刊載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宣傳,並應爲公正、公平之對待;同法第55條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爲罷免案助勢者、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罷免言論,不得有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其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的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不得接受同法第51條之1第1項所列各款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受委託刊播罷免廣告的廣告檔案、設定放送的觀衆及條件等完整紀錄,自刊播罷免廣告時起,應留存4年。

中選會指出,根據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罷免活動期間,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如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播送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廣告等。另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當日凌晨0時起,各媒體業者不得爲任何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廣告。

至於民調資料發佈部分,中選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發佈,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揭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罷免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