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心情不好要抱抱!強吻女同學不認罪 被判刑轉行餐飲業

▲桃園市張姓男子前年11月間清晨在中壢區見2名女子夜歸,竟趁機自後熊抱,還徒手對2女襲胸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研習所陳姓實習律師,與同爲實習律師的女同學討論報告後,陪她返家時藉口「口渴想喝水」進屋,佯稱心情不好要求擁抱,女方出於安慰同意,卻遭他趁機強吻嘴脣,女方事後痛哭向同學訴說並向律研所申訴。士林地院痛斥他身爲法律人卻逾越同意界線,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去年某日,2人下課後一同到速食店用餐、討論報告至晚間9時許。返抵住處樓下時,陳男稱「想喝水」取得小君(化名)同意入內;入屋後,他先說「心情不好」,接着要求「可不可以抱一下」,小君因安慰之故允抱。陳男抱住她後,竟拿下她的眼鏡、要她把頭髮放下,連番要求親吻。小君明確拒絕,他仍趁其不及抗拒,嘴對嘴親吻一次。

案發2天后,小君到另一名女同學的旅館房間傾訴,情緒激動、哭泣不止,並拿出手機記事本記錄事發經過給對方看。她隨即傳LINE訊息質問陳男:「你不覺得你的行爲不妥嗎?」陳男僅回:「我可以明天跟妳說嗎。」

隔日,小君在女同學陪同下向律研所提出申訴。返回教室時,陳男主動到她座位前道歉,正義的女同學追問:「還有沒有什麼要說的?」他僅再度說「對不起」便離開。後續,全國律師聯合會調查後認定申訴屬實且情節重大。

陳男於警詢與法院開庭過程中始終否認性騷擾。他辯稱:「我沒有親到她的嘴」,並表示「我是經過她同意才抱她」,還強調自己道歉只是因「不確定她是否因擁抱而感到不愉快」,並非承認有不當行爲。

辯護律師進一步主張,2人平時互動親近,小君的行爲可能讓被告誤以爲可接受一定程度的親密舉動;甚至聲稱,小君可能因突發的身體接觸產生「記憶偏差」,才誤認對方有親吻行爲。

法官不採信陳男與辯護律師的說法表示,小君自案發以來供述一致、具體,無論在警詢、偵查或法庭上作證,細節皆能相互勾稽,可信度高。同學證詞也予以補強,證明小君案發後情緒崩潰、哭泣不止,且隔日陳男確曾親自道歉。

此外,LINE對話紀錄顯示,小君質問「你不覺得你的行爲不妥嗎?」時,陳男僅回「我可以明天跟妳說嗎」,並未否認行爲。再加上律師公會調查結果認定申訴屬實、情節重大,足見被害人指訴可信。法官強調,2人僅爲研習同學、無曖昧往來,小君同意的只是「抱一下」,親吻行爲明顯逾越界線。

法官痛斥,陳男身爲正在受訓的法律人,本應以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爲基本原則,卻趁人不及抗拒伸出狼爪,嚴重侵害被害人身心,造成小君長期心理陰影與情緒壓力,行爲「實屬不該」,且犯後始終否認性騷擾,顯見未真正反省。

然而,被害人至今不願調解、也未諒解。法院審酌其並無前科、碩士肄業、未婚無子女,已離開法律界、轉任餐飲業工作,經濟狀況普通等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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