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檢調助攻政治 淪追殺異己工具

花蓮開徵礦石稅老案新辦,傅崐萁批民進黨潑髒水打擊異己。(中時時資料庫)

前立委羅志明被控涉嫌「共諜」活動,羈押142天,無罪確定後他申請刑事補償,地院裁定國家賠71萬。判決確定前羅志明失去自由、失去生計,有媒體人撰文認定他是臺灣的敵人,「關鍵時刻可能給臺灣民主致命一擊的雙面政客」,衆媒體對他「大街罵人」,之後連「小巷道歉」都沒。名譽與生計因案被侵犯的這類案例,在英國法界有貼切的暱稱:「無辜稅」,涉案者得賠上個人有形無形的資產。

因爲《刑法》具有嚴重衝擊的不可回覆性,刑案偵辦容易造成「無辜稅」,民主社會的《刑法》及其相關手段必須節制。英國法主張《刑法》「謙虛」、「抑制」,在拉丁文則以「最終訴諸的方式」(ultima ratio)描繪此原則。法學教授董保城有讜論,針對在野黨發起的罷免活動,近日檢調發動搜索、約談甚至聲押相關人員,質疑其合理性與必要性,違反「刑法謙抑性」。

罷免案中所謂「抄名單」、「僞造」的事證在中選會手中,無人可湮滅。而檢察官羈押第一線罷免案工作人員、抄查政治人物,要把抄名單弄成一個有黨政高層下令的集體運作案件,逼着小蝦米咬出大鯨魚,這種見獵心喜咬住不放,咬不住就逼供,是威權時代的情治手段,就是「牽連」、「連坐」。

同樣是罷免案,罷免藍營立委傅崐萁的連署書傳出大量格式異常,輿論質疑檢調不辦,遑論抄查綠營,對此花蓮地檢署聲明:「目前沒有接獲民衆檢舉」、「不會特別分案調查」。但2018年傅崐萁被媒體指責違反《採購法》時,同樣是花檢,則「剪報分案、深入調查」。一個地檢署,只因爲該機關首長換人就兩套標準?可以看報辦案,也可以看報視若無睹。

檢察體系助攻政治案件並非個案,但以前的罷免案從沒如此由檢察系統雷霆霹靂大規模地介入。綠營人士表示,是藍白立委去年修法增訂《選罷法》第98-2條,使冒名連署入罪,但中選會已解釋,《選罷法》修法前提出的罷免案仍然適用舊法,地檢署爲何以新法辦現在的案子?

有檢察官以整民爲樂,以威權時代辦案手法自豪,以狹義視野(tunnel vision)看案情,預先認定有罪再追逐證據,不只罷免案,柯文哲案斧鑿斑斑,辦案檢察官不遮掩其政治立場,更讓人痛心的是,檢察官假好意提醒柯文哲檔案中有清涼圖片,表面假好心但如同面帶微笑的惡質警告,地檢署竟以機關名義發聲明爲這言行背書,賠上整個機關的公信力。

民主政治的檢察體系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在個案上免於民意機關的究責,也因此更應該審慎行使公權力。但今日涉政治案件,不只把「刑法謙抑性」拋在一邊,以追殺爲樂,且助攻政治,軌跡可尋。 從昔日的向心案,爲造勢辦案,到今日諸案,檢察體系公信力若不存,將淪爲威權政體清算異見、警告異議者的統治機器。

(作者爲淡江大學政經系全英文學程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