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司法不成司法(黃東熊)
我國有許多檢察官、法官,不分刑事、民事都有欠缺專業知識的現象。(示意圖,達志影像)
閱讀《中國時報》時論廣場近日刊載江岷欽教授所投書的「法律懲罰善意,民主死於笑話」文章,實深感動,同時也不瞭解我國的司法體系,爲何存在那麼多不適任的檢察官與法官,而使我國司法已屬不能稱爲司法之狀態,因此,我國人民不信任司法系一種正確的人民感受。
臺北一名清潔隊員回收垃圾,撿到一隻殘值32元的廢棄電鍋,因仍能使用,出於好意送給拾荒婦人,最後因涉嫌「侵佔非公用私有財物」遭起訴,引起討論。
就江教授所指摘的檢察官來說,這種檢察官完全不瞭解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真實意涵,而衍生亂行起訴,爲害人民。其原因在於,第一,不管被起訴者的身分如何,該案起訴標的僅有新臺幣32元價值,最終以貪污罪起訴,顯然違背「微罪不舉」之刑事訴訟法不成文法則,故這種檢察官,怎麼能通過司法官考試,實屬疑問。
第二,這種檢察官不僅不瞭解《刑事訴訟法》,而且連《刑法》也不懂。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在《刑法》第10條第2項有明確規定,但被起訴的清潔隊員身分,並不符合《刑法》該條項之規定,根本不構成貪污罪之身分要件。
須知,連領有國家薪水的國立大學教授,如不兼職系主任、所長、院長或校長的行政職,就不屬公務員,故當然不能以該清潔隊員領市政府薪水,就認其爲公務員。因此,以微罪起訴清潔隊員爲貪污罪之檢察官,顯然不具有擔任檢察官的專業知識。如不能淘汰這種檢察官,我國之司法,實永遠不能獲得人民信任。
最近,有一位曾擔任過檢察官與法官的律師,對退庭中的法官(亦即非當面)罵「混蛋」,而以公然侮辱罪遭判刑。然而,筆者於興大校長退休後擔任律師,開庭時,對法官畢恭畢敬,但因替被告辯護,不時被當面辱罵。須知,審判爲公開,故即使是法官,於公開法庭上辱罵律師也顯然爲犯罪。雖然,「公然侮辱罪」爲親告罪,但告訴僅屬訴訟條件,並非「無人告訴」即非屬犯罪。
連這樣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知識,刑事法官卻不知悉,而誤認法官在法庭上有罵律師、罵被告的特權。如果曾任國立大學校長退休後擔任律師者,都會遭遇法官公然侮辱,則其他律師更不用說了。
我國有許多檢察官、法官,不分刑事、民事都有欠缺專業知識的現象,不僅顯露我國司法官考試與司法官訓練有問題,在此情況下,欲求人民信賴司法,更屬緣木求魚。
(作者爲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