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廢監院自斷手腳 創造新憲政怪物(李復甸)

監察院廢不廢,不該是情緒化的議題。(圖/本報系資料照)

近代分權理論起於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其《政府論》中主張立法權應與行政權分開。到了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法意》(De l’esprit des lois, 1748)一書中,進一步明確畫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強調這三種權力必須分立且互相制衡,否則會導致暴政。

基本上,早先英帝國就是在君主制度下實行三權分立,而由國王掌行政,國王之下還有立法與司法。在北美洲的英國殖民地獨立之後,就以間接選舉的總統取代了國王。美國起初的幾任總統體察到君主專政的不當,非常節制地行使類似王權的總統制,漸漸提升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權與參衆兩院的立法權。此即爲世所共知的三權分立。但是不要忘記美國總統脫胎於集三權於一身的國王,所以看到現今不知節制的川普皇帝,也無須吃驚。

我國雖在憲法中規定了五權,卻鮮有人具體詳細瞭解五權的運作。以監察權言,從來沒有被現今政治人物尊重過。行憲以來第一任監察院長於右任,以其參與創建民國的過程及社會輿論的清議,可說是蔣中正先生尊重卻無比忌憚的人物。因此,在老蔣總統時代,監察委員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也沒有辦案助手,撰寫調查報告或糾正彈劾案文還有稿費。

釋字第76號認爲,「立法院爲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爲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所組成。…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但是,從此國民大會與立監兩院展開殊死戰。至今已廢掉了國民大會,監察委員也不再是民選。近來更有人主張修憲廢監察院。

傳統監察御史是「以下明上,以賤言貴」。御史是小官,通常是年輕官吏,因爲初生之犢無所顧忌,所以敢直言極諫。一旦諫言被重視,便可立即升官。在傳統經驗下的監察委員,該是出任政務官員的最好養成階段;也可以在監察院養望,而後參加選舉。

反觀現今的監察委員,絕大多數是政壇老油條,監察這個職位多是政治人物最後一個位子。監察院是政治鬥爭的疏洪道。因此,監察委員少有責任感或積極建言的動力。監察委員也常從各行政機關中遴拔人選,原意是希望藉助這些老幹部瞭解弊端,以利監督糾察。但實際經驗告訴我們,這類監委多數成爲原機關的「保母」,常有曲意維護的聽聞。馬英九初任總統時,任命的第四屆委員多能勤謹任事,恪守分際。其後,任命若攙雜有酬庸的想法,監委的表現差異就大了。

廢院論者若非旨在廢除中華民國憲法,當以健全監委提名爲着眼。監察院廢不廢,不該是情緒化的議題。監察院可廢,可是監察權不可能廢。監察院廢了,監察權要歸誰?歸給總統?歸給立法院?歸給行政院?社會不可能歡迎新的憲政怪物。我們五權制度好不容易把三權分立的缺點補上,作爲三權分立2.0版的五權,又要自斷手腳,回覆到三權分立1.0版了嗎?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