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釋憲 引來更嚴重憲政危機(孫遠釗)

憲法法庭。(圖本報資料照)

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即將審理立法院的國會改革措施是否合憲。憲法法庭表面上依據《憲法訴訟法》審判,似乎一切合法有據。然而其自身無論在組織架構、程序和實質審理等各方面其實都還存在不少嚴重的問題。稍一不慎,不排除有可能引發一場嚴重的憲政危機。

一、憲法法庭架構本身的重大瑕疵

現行的司法體系是三級三審制,任何的民、刑事或行政糾紛,各級法院都有對法律適用的管轄和審查權,任何不服裁判的當事人還有上訴權。但是隻要一觸及到憲法,包括所有受憲法保障,涉及最重大的基本權利(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或國家制度的問題時(也會直接、間接關係到所有人的權益福祉),彷彿憲法就不是法了,所有的法院都不讓審(沒有任何的法律憑據),必須交由憲法法庭審理。這就是不折不扣的一審定讞,根本沒有任何上訴請求覆議、再審與糾錯的機會,欠缺最基本的程序正義。這無異於假定所有的大法官全是「聖人」,永遠不會犯錯。問題是,只要是人都會犯錯,所以最起碼要有一次覆審的機會。因此每個人應該質問:這個憲法法庭的制度是真在保障所有人的權益嗎?是真正的民主法制嗎?大家願意接受?

二、憲法法庭的程序形同少數獨裁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同法第26條第1項則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因此,至少要有10名大法官參與言詞辯論和評議和8票支持某個特定的立場才能通過一個判決。綜合這兩個條項規定,其反面的意思便是,只要誰手上握有6票就可以「卡住」任何的釋憲案(或是直接影響一個判決的基本立場與大方向)。換句話說,表面上的「絕對多數+過半數」看似嚴謹,實際上卻形同「少數獨裁」。因此每個人應該質問:對於事關每個人最重要的憲法權利(力),可以被6個人基於種種原因給輕而易舉的「做掉」嗎?

三、憲法法庭以臆測推導判決

雖然民國107年的修法把原來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在名稱上改成了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但是在對具體案件的審理方面還是延續了以往的習慣,從不要求自己僅能針對有實質性爭議的案件審判(做爲對照,可參考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實質案件或爭議條款)。這表示憲法法庭可以只對假設性的問題提供意見,或是把一個原本複雜爭議當中的事實予以簡單化和抽象化(哪怕冒着掛漏重大關鍵事實的風險),把其中的當事人置換成了某甲、某乙,然後僅憑自身的臆測和推導做成裁判,美其名爲「自由心證」,實則完全不公開、不透明。這是最嚴重的司法忌諱,因爲背離了「不告不理」、「司法謙抑」與「公開透明」等建立司法公信的基本法則和要求,讓司法可隨機隨興、毫無標準的以「憲法裁判」爲名介入和捲入到各種政治糾紛,美其名爲「判決」,實際上在提供「諮詢意見」。正因過去的痛苦教訓,這在歐、美等地這是被嚴格禁止的)。

最諷刺的是,表面上這次的釋憲案是行政部門要求司法部門介入審查立法院是否越權,但骨子裡卻給司法部門設了一個陷阱,邀請憲法法院必須選邊站。這預示着「司法獨斷」和潛在的憲政危機,更會對司法公信造成極大不利的衝擊。這次的釋憲爭議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示。

四、憲法法庭實際在審判立法院

鑑於此次爭議的主要對象之一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與立法工作相關的外部人士,基本上畢竟還是立法院的內部庶務規定。諸如調查權、調閱權等基於立法需求所行使,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未必與監察院的調查權有何無法相容之處,不但不相互排斥,甚至還有相當的互補性,更加強化部門之間的監督制衡。

然而一旦憲法法庭選擇審理一個實際上還未發生實質爭議或衝突的事項,就等於15名大法官要以司法爲名來對立法院的民意代表如何行使自身的職權給予上級審查。立法院的多數方也可以利用凍結司法預算等手段來回懟憲法法庭乃至整個司法院,但那樣就可能會真正導致憲政危機徹底爆發,所以形勢是非常嚴重的。

無論最終的結論如何,這個動作本身已經在製造一場潛在但巨大的憲政危機。此例與此門一開,是否預示着未來這個法庭就成了少數黨可以隨時用來「卡」立法院多數方的「太上法院」?憲法法庭如何還能維持自身的司法獨立與司法公信?一旦發生部門之間的「冤冤相報」,要如何才能善了?

(作者爲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及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英文譯本編輯及複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