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義大利簽證外交戰(徐勉生)

在1980年代,一般外國人士想要前來臺灣,向我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兩天後就可以獲得簽證。臺灣人民申請其他國家簽證,尤其是歐、美、日等先進國家,通常也是如此。只有一個例外,就是義大利。(資料照:shutterstock/達志)

在20世紀,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還沒有對其他國家的人民實施短期停留,包括觀光、商務、探親等,免簽證入境措施。因此某國國民想要前往另一個國家,必須在事前先申辦入境簽證。各國核發簽證的規定不一,有的非常簡便,只要提出本國有效護照,來回交通工具證明,例如機票、火車票、船票等等,再加上財力證明即可。但也有的國家要求提出邀請函,或者住宿證明。

核發簽證所需的時間也不等,有的國家可以當場核發,有的第二天,有的第三天。一般而言,以第三天核發的情形最爲普遍。但也有極少數的國家因爲情況特殊,要等一至兩個星期,甚至一個月。

在1980年代,一般外國人士想要前來臺灣,向我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兩天後就可以獲得簽證。臺灣人民申請其他國家簽證,尤其是歐、美、日等先進國家,通常也是如此。只有一個例外,就是義大利。

臺灣人民申請赴義大利簽證,無論何種簽證,至少需要兩個星期。因此往往使我國人無法在預期的時間內前往義大利,造成甚多不便。有人事先不知道申請義大利簽證與其他國家不同,竟然需要兩個星期。有人已經預訂旅館,必須因此更改或退房。有人事先排妥旅行日程,也被迫取消或調整。尤其是常常使必須緊急出發的商務人士失去商機。

爭取改善現行作法

我國人對於申請義大利簽證需時甚久頗感困擾,旅居歐洲國家的國人曾多次要求當地義大利領事館改善,卻毫無結果。國人因此向我派駐歐洲的代表處反映此項問題,希望代表處能夠以政府代表身分向義大利領事館正式交涉。

我政府駐外代表處的主要工作之一,正是維護旅外國人權益。因此我駐法國、比利時、荷蘭、德國等代表處同步向當地義大利領事館交涉,要求義方能夠縮短核發簽證所需時間。同時強調我方核發義大利人士來臺簽證只需48小時,希望義方基於對等原則,給予我國人簽證便利。

儘管我方理由正當,訴求合情合理,但是義大利領事館人員卻表示無法同意縮短簽證所需時間。因爲根據義大利外交部規定,我國與義大利沒有外交關係,我國人申請赴義大利簽證案件,都必須由義大利領事館報回羅馬外交部審覈,獲得批准後才由領事館核發簽證,如此往返的行政程序需時兩個星期並不爲過。

表面看來,義大利方面的說詞不無道理。然而深入思考,可以發現根本是託詞。主要原因是義大利外交部根本不重視此事。因爲美國與其他歐洲國家同樣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但是核發我國人簽證並不需要兩個星期。兩相對照,顯示義大利縮短核發簽證時間不是不能,而是不爲。

由於我駐外館處直接向義大利領事館交涉無果,於是我外館呈報外交部,建議由外交部訓令我國駐義大利代表處,在羅馬直接與義大利外交部交涉。然而當我駐義大利代表處在羅馬向義大利外交部交涉時,對方還是用兩國無邦交爲由,表示無法更改現行作法。

由於義大利方面的態度堅定,於是我方考慮更改交涉方式。外交工作講求互惠互利,創造雙贏。因此一向從正向思考,禮貌交涉。非不得已,不用強硬、報復或反制的方式處理爭議。但因我方與義大利多方交涉,正面要求均未獲得義大利方面的善意回應,不得已只好改用強硬方式進行。

採取反制措施

由於我方與義大利政府交涉陷入僵局,爲求改變現狀,我駐法國代表處負責領務的官員建議根據對等原則,對義大利人士申請來臺簽證,比照義大利核發我國人簽證的作法,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核發時間一律由原來的48小時,改爲兩個星期。藉此向義大利外交部施加壓力。

此項改變影響甚大,必須審慎從事。駐法國代表處主管官員立即與駐德國、比利時、荷蘭代表處主管官員協商。大家一致認爲我方有必要採取強硬的反制措施,同時深入思考此項反制作法能否產生實質效果?有無欠妥之處,會不會引發更嚴重的事端?會不會遭致義大利方面採取報復措施?

經過大家反覆討論,認爲此項反制措施有可能發生效果,而且不致引發負面效應,值得一試。於是由駐法國代表處呈報我外交部,建議採取反制措施,同時分析利弊得失。此項建議終於獲得我外交部覈准,由我駐歐洲各代表處同步實施。

反制措施正式實施

有了我外交部作後盾,駐歐洲各代表處信心大增。經大家商議後,決定在下週一同步實施。事先並不發出通告,因爲此項措施僅僅針對義大利人士,並不是通例,與其他國籍人士無關。

駐法國代表處實施反制作法的第一天,果然有義大利人士前來申辦簽證。這位先生信心滿滿,以爲按照往例兩天後即可獲得簽證。當駐法國代表處收件人員告知兩週後才能核發簽證時,這位先生以爲承辦人員口誤,把兩天說成兩週。經過確認後,這位先生大吃一驚。連忙要求領務官員親自解釋。

駐法國代表處承辦官員把事情原委告訴這位義大利人士後,對方表示無法接受。聲稱一週後將在臺灣參加一項商務會談,如果兩週後才獲得簽證,必將失去此項商機,損失重大。懇請代表處協助在一週內核發籤證。

我承辦官員委婉回覆,此項措施已經我政府覈定,駐外館處無權擅自調整。這位人士半信半疑,以爲是駐法國代表處官員故意刁難。於是立刻轉往比利時申辦簽證。可是這位先生遭到駐比利時代表處同樣的回覆,這才警覺事態嚴重。立刻懇請簽證官員通融給予方便。但是我方既然做出決定,而且事出有因,當然必須堅定立場。

簽證官員以誠懇的態度向對方解說,表示理解對方的處境。但是我國人過去曾經遭遇同樣困難,無論我方如何交涉,都得不到義大利政府的善意回應。如今局面演成如此,情非得已。作爲承辦官員實在愛莫能助。所謂解鈴還須繫鈴人,唯有義大利政府改變對我國人簽證作法,纔有可能回覆過去的便利措施。

此項措施實施後,陸續有許多義大利人士前來申辦簽證,都遭到同樣的待遇。有人勃然大怒,對簽證官員口出惡言。也有人採取低姿態,訴說種種困難情形,博取同情。然而此事既非隨興之舉,也不是兒戲,我方當然必須堅定立場。除非真正有極爲特殊的案例,必須基於人道立場給予通融,否則一概依規定辦理。

此項措施當然給義大利人士帶來甚大的不便與困擾,於是推派代表正式與我駐外館處交涉,力圖爭取恢復原有48小時核發簽證的作法。我方表示,想順利解決此一問題,唯有請義國人士直接向羅馬外交部陳情,從源頭尋求解決之道。義方代表聲稱,彼等只是一般平民,恐怕未能獲得政府的重視。不過在民主國家,任何政府都應該爲民服務,不能因爲人民身分地位不同而給予差別對待。相信義大利外交部會認真處理。

反制措施發生作用

旅居歐洲各國的義大利人士確實因爲來臺簽證不便感到困擾,只好向義大利外交部陳情。起初羅馬外交部認爲此一現象爲個案,或者是臨時性措施,日後自然消失,因此並沒有特別重視,而是採取觀望態度。然而事實證明此項措施是有計劃的作爲,而且有具體目標。

旅歐義大利人士向羅馬外交部陳情後,遲遲未獲得正面迴應。於是改向義大利國會議員陳情。各國的民意代表都非常重視選民服務,當旅歐義大利人士向其選區國會議員訴說此一情況後,議員也認爲外交部的作法不合情理,於是紛紛向外交部提出質詢。

由於國會議員的介入,而且提出具體事證,顯示羅馬外交部堅持的理由並非不能改變。終於迫使義大利外交部改變態度,正式通令駐歐洲各領事館自即日起,可以在48小時內核發我國人赴義大利簽證。而我方當然隨即恢復原先的簽證作法。此一紛擾多年的問題,終於獲得圓滿解決。

檢討與思考

此事獲得正面的結果,取決於幾項因素。

第一,交涉管道正確有效。爲民服務,採取便民措施,是民主國家政府共同的信念。任何政府都不應該漠視人民的合理訴求。我政府爲國人爭取應有的便利,義大利政府也同樣應該爲義大利僑民爭取福利。

民意代表監督政府施政,當政府思慮不周,或有疏失時,民意代表適時的提醒與督促,必然能夠產生應有的效果。

第二,我方訴求合情合理,所述事實有憑有據,而且佔有道德高度。即使訴諸於世,也能夠獲得輿論的支持。

第三,態度合宜,立場堅定,就能產生強大力量。持之以恆,有始有終,就能克竟其功。

然而,如前所述,外交工作的要旨是禮尚往來,互利互惠,講求雙贏。並不是凡事講求報復,以牙還牙。尤其是如果要採取強硬措施,必須事先做全面研擬,從各個相關層面考量。務求避免產生負面效應。

(作者爲退休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