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佔道爆行車糾紛 法院查明實情!撤銷2萬4千元重罰

施工佔道爆行車糾紛,法院查明實情!撤銷2萬4千元重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縣鹿港鎮一場因道路施工引發的行車糾紛,卻讓駕駛人挨罰2萬4千元、記點3點還得上交通講習。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行爲未達「高度危險駕駛」程度,原裁罰適用法條不當,判決撤銷處分,爲駕駛人討回公道。

判決指出,男子阿將(化名)於某日上午11時許,駕駛公司所有的小貨車,行經彰化縣鹿港鎮一處道路時,發現前方有大型施工車輛佔用車道,現場未設置任何交管人員。阿將只能以目視確認對向無來車後,跨越雙黃線準備通行,卻與迎面而來的客運公車發生會車衝突,雙方隨即爆發口角爭執。

警方獲報到場後,認定阿將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爲,依法開單舉發。後續由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作成裁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等規定,對阿將處以罰鍰2萬4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車道因施工遭佔用,本就屬突發狀況,加上對向公車未願禮讓,自己才被迫停於車道,並非惡意違規,請求撤銷原處分。

監理機關指出,從路口監視器與公車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阿將在明知對向已有公車行駛情況下,仍跨越雙黃線進入對向車道,導致公車被迫停下,雙方車輛同時停放於道路中央,造成雙向交通受阻,認定已構成妨礙交通之危險行爲,原裁罰並無不當。

不過,法院實際勘驗影像後,對事件有不同見解。法官指出,當時北向車道原已被施工車輛佔用,且未派員指揮交通,雙向來車本就需反覆暫停確認對向狀況才能通行。阿將與公車會車時雖一度停放於車道,造成短暫回堵,但屬於現場交通條件所致,並非出於恣意或惡意擋車。

法院進一步說明,《道交條例》第43條原本是爲防制飆車、逼車、惡意擋車等「高度危險駕駛」行爲而設,必須達到對其他用路人造成重大危害的程度,才能適用重罰。本案中,阿將行爲雖不完全符合「突發狀況」的理想情形,卻尚未達到高度危險駕駛的門檻。

法官強調,並非所有暫停車道的行爲,都可一概認定爲第43條所稱的危險駕駛,仍須結合現場環境與整體交通狀況判斷。原處分未能證明阿將行爲對後車或其他用路人造成高度危險,即逕以重罰處理,認定有所違誤。法院認爲,阿將請求撤銷裁罰有理由,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