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失敗感情生變 妻帶走兒消失20多年!不再當空等男了

生意失敗感情生變,妻子帶走兒消失20多年!不再當空等男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在1981年結婚,婚後原本同住並育有1子,不料,後來因爲阿國生意失敗,導致雙方感情生變,小萱就帶着兒子離家,已經20多年沒有聯絡,阿國也不知道小萱現在人在何處,不滿20多年未履行夫妻義務,婚姻已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繼續維持,阿國爲此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而阿國的弟弟到庭證稱,哥哥與大嫂小萱婚後有在一起生活幾年的時間,早期是在臺灣生活,後來有去大陸一陣子,他都有跟哥哥保持聯絡,那時哥哥有跟他說與小萱的感情不好。

他們應該超過20年沒有住在一起,只知道有發生爭吵,其他的他就不清楚。小萱在爭吵後就帶着小孩離開,後面就沒有住在一起了,他也不知道小萱現在人在何處,也不知道他們的兒子在哪裡。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又婚姻系以夫妻相互間之感情爲立基,並以經營夫妻之共同生活爲目的,故夫妻自應誠摯相愛,並互信、互諒,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

而婚姻基礎已不復存在,夫妻間難以繼續共同相處,彼此間無法互信、互諒,且無回覆之可能時,自無仍令雙方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此時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法官審酌,小萱與阿國分居多年,期間均無共同經營實質之夫妻生活,婚姻現在僅存形式,而無夫妻共同生活之實,確實已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