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佈城市更新新規,明確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調整爲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近日印發《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規定》。其中明確,在《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施行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已審批通過且未開工的城市更新單元,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已明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爲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報主體或實施主體可將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的40%調整爲商品住房,其餘60%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積率折算成用地無償移交政府,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小於3000平方米。

上述調整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非強制性內容的修改程序申請規劃修改。申報主體或實施主體也可將城市更新單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的50%調整爲商品住房,其餘50%調整爲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調整無需申請規劃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同步研究確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免繳地價。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城市更新單元,上述調整後涉及地價變化的,應當按規定補足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