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潛入岳母屋內強壓性侵 貨車司機請求減刑遭法院打臉

法院審酌,蔡姓男子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本案並無特殊原因與環境得酌量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蔡姓大貨車司機得知岳父生病住院,岳母獨自在家,竟趁凌晨闖入其住處,趁岳母熟睡壓在身上,強脫衣物性侵得逞;蔡被捕後承認犯行,也因本案離婚,律師請求法院依其犯後態度良好,酌量減輕其刑。臺南地院駁斥並無原因得酌減,將蔡判刑7年2月。

判決書指出,蔡男與妻子育有6歲孩子;去年5月中旬凌晨3時許,蔡竟趁岳父生病住院不在家,闖入岳父臺南市新營區的住處,趁岳母在牀上熟睡,強壓在岳母身上,不顧岳母反抗,脫去其衣物,性侵得逞,因岳母持續掙扎反抗,蔡才駕駛車輛揚長而去。

岳母事後不堪受辱,報警究辦,並告知女兒。蔡男的妻子得知丈夫竟性侵母親,氣得跟他離婚。警方逮捕蔡男,偵訊及法院審理過程,蔡均承認犯行。

法院指出,蔡男與被害人爲女婿、岳母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蔡對岳母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爲,構成家庭暴力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暴罪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應依刑法論科。

法院表示,蔡雖承認犯行,且有意願和解,但被害人並無意願;且蔡身爲女婿,與被害人之間本具有相當信賴關係,蔡卻爲滿足個人一己性慾,嚴重違揹人倫秩序,侵犯岳母性自主權,勢將造成其難以磨滅心理創傷,嚴重影響民衆對於住居安全、社會治安信賴。

法院審酌,蔡姓男子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由於本案並無特殊原因與環境得酌量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