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產創租稅優惠 專職研發員工薪資可抵稅
列報研發人員薪資投資抵減,僅限專門從事研究的全職人員,若僅是掛名、實際上從事行政工作,其薪資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不過在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時,若是列報研發人員薪資投資抵減,僅限專門從事研究的全職人員,若僅是掛名、實際上從事行政工作,其薪資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規定,公司近三年內未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從事創新研發,且支出項目符合投資抵減辦法,即可申報抵減營所稅。抵減方式可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按支出金額10%從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所抵減稅額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繳稅額30%。
北區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常見公司申報研發人員薪資,提醒企業留意投抵辦法規定,僅能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薪資,不能將行政管理人員、實際派駐境外提供技術指導者列入抵減範圍。
依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是指公司設有專責研發單位,且配置在其中從事研發活動的全職員工,若公司沒有專責研發單位,配置於其他部門,但員工確實專職投入研發活動,也可適用。
但若員工只是名義上掛在研發單位,實際工作爲行政支援或管理,則不屬於可列報範圍,其薪資支出不能計入研發投抵。
另外也有企業不慎將派駐境外的技術人員誤認爲研發人員,實務上,投資抵減的精神是鼓勵國內企業投入研發,相關薪資必須與「在臺灣實際從事研發」有直接關聯,若人員主要在境外協助子公司進行技術指導或監督,雖與技術有關,但非從事研發,不能計入投資抵減。
舉例來說,甲公司申報2023年營所稅,列報研發人員薪資1,500萬元,稅局覈對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數名員工雖在名冊中登記參與研發計劃,但同年度卻有超過200天在境外,主要任務是派駐子公司提供技術協助與監督。
國稅局認定這些人員並非在臺灣專職研發,因此調減甲公司所列的研發薪資支出500萬元。
國稅局提醒,企業列報投資抵減須備妥資料,包括研發人員工作職掌、出勤紀錄、研發計劃與成果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