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遇跨區域生態修復難題 檢察監督破局——陳某獲批“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典型案例解析

近日,記者獲悉,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曾通過一場公開聽證會,化解了社區矯正對象陳某的兩難困局:法院判決要求其一年內修復安寧市被毀耕地、林地,而社區矯正機構因其不符合審批條件,暫未批准其“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

判決落地遇阻

跨市縣修復卡殼在“審批關”

2024年6月,陳某因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西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明確,其需在一年內完成安寧市相關耕地、林地的修復治理。

陳某居住地在西山區,由西山區相關機構負責社區矯正。根據社區矯正法,“經常性跨市縣活動”適用於長期、規律跨區域情形,審批後可在規定期限內多次跨市縣且無需單次申請;單次請假則針對臨時需求。當陳某以“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爲由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時,因該事由未被納入“就醫、就學、處理家庭或工作相關重要事務”等列明情形,暫未獲批准。

“修復地塊在安寧,我不去現場盯着,怎麼保證成活率?”陳某的困惑,被西山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監督判決執行時發現。線索隨即移送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一場針對“特殊申請事由”的監督就此啓動。

監督進行時

多部門協作並舉行公開聽證會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迅速開展調查,調取了陳某的判決書、矯正檔案等材料,向公益訴訟部門瞭解其認罪態度,向社區矯正機構覈實其入矯表現、社會危險性等情況。“陳某的情況很特殊。”該案辦理部門的檢察官王柯景說,“判決明確要求他修復生態,若無法展開跨市縣活動,判決就成了紙上內容。”

爲確保處理公正,檢察院決定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參與,同時通知陳某到場。

會上,各方圍繞其申請事由是否符合社區矯正法規定展開論證。檢察機關表示,公開聽證的目的是“充分聽取意見、凝聚共識,爲案件處理提供全面依據”。

最終,各方達成一致:陳某的生態修復義務源於司法裁判,屬“確因特殊需要跨市縣活動”,且其矯正表現良好、社會危險性低,應予批准。

多方共贏

生態修復與社區矯正的銜接

聽證會後,西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西山區司法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制定專項矯正方案,將生態修復效果納入考覈,並通過定位報備等方式加強監管。司法局很快調整方案,批准了陳某的“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

該案通過“社區矯正+公益訴訟”模式,推動陳某以生態修復方式承擔刑事責任與社會責任——既助力受損環境得到恢復,又讓其在履行法定義務中完成教育改造,爲迴歸社會築牢基礎。

辦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跨部門協作、聽證說理等全流程履職,不僅讓社區矯正工作精準迴應社會需求,而且使其迴歸“教育改造、促進融入”的設立初衷,體現社區矯正並非簡單限制,而是引導與懲戒結合,最終幫助矯正對象順利迴歸社會。

後來,這一案例被列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發佈的5件刑罰執行監督典型案例,對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與公益保護銜接進行實踐探索提供了有益借鑑。

記者 張競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