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從政府施政看臺灣AI發展的問題

每個涉及資料的AI議題都相當複雜,行政與協調成本都高,但如果相關部會都不願涉入、真正提出並落實解決方案,臺灣(主權)AI發展還有希望嗎?圖/美聯社

AI已是全球關注經濟發展的動能來源,臺灣由於有雄厚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成功發展AI似乎理所當然;但AI發展的成敗關鍵,還是在於能否紮實在各行各業各類組織落地,以有效提高生產力與創造新價值。資料對AI發展的重要性已經衆所皆知,而臺灣的AI資料治理架構、法制、流程與誘因,卻一直無法有效的建立與推進,遑論能廣泛實質落地。

兩個月前,新北市地院判決Lawsnote兩位創辦人違反著作權法,被求處四年及二年刑期,公司被求處一億元的賠償。這項一審的裁處,引發新創業界及正在導入與應用AI的業者關注。判決顯示,政府在施政透明度、鼓勵民間資料共享及競爭評估等許多層次議題,沒有積極作爲。

先從競爭評估角度來看,該案的原告爲法源公司,主要業務是法律資料庫建置與發行,長期承接國內多個司法機關法規資料系統專案,爲國內市佔最高、近乎獨佔的法律資料庫與查詢系統業者;類似這種業者獨佔市場情形,各層級機關從未有任何警覺,公平會也未曾進行任何競爭評估(competition assessment),進而倡議導入促進市場競爭的作爲。以日本特許廳(JPO)爲例,爲促進專利服務業者競爭,隨着科技進步積極提供API介面,促進民間業者提供專利分析服務應用,以促進競爭爲己任。

再談此次Lawsnote透過網路爬蟲而違法的標的,主要是所謂的「法規沿革」。原告法源主張「法規沿革」是投入大量人力整理建立,並編輯而成的資料庫;一億元的賠償,應就是法源建構資料庫的成本。惟,爲何Lawsnote無法自己到政府官網爬梳,整理自己的法規沿革版本?其實,我國政府各項作爲非全面都以數位形式在網路上揭露,一旦事過境遷、換了政黨,相關政策資料就被移除。對照歐盟、美國及英國實況,即便政府更替,依法還是分階段開放、需在網路揭露等具體要求。

業者資料共享方面,更是政府必須加速、加大的重點。今年初,中國大陸Deepseek模型推出後,對輝達及幾個大型語言模型服務業者帶來衝擊,對臺灣最重要的啓示,卻是不必受限於擴展定律(Scaling Law)的大投資,開源、輕量化、低成本、低能耗的AI模型成了機會;如能建構鼓勵垂直業者合作機制,發展出符合領域需求的輕量化模型,朝邊緣AI方向創新整合,有機會鼓勵中小企業導入在地AI與深度應用,甚至在國際居於領先地位。

可惜剛徵求完意見的「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重點仍僅在建立政府審議諮詢機制及原則,涉及產業資料共享着墨不多;對照歐盟透過資料法(Data Act)明確規範資料存取與共享,以歐洲共同資料空間(Common European Data Spaces)政策明確鼓勵民間共享資料,並推動共通技術標準、API、資料格式一致性、資安認證等作爲,真是差之千里;更別提美國除廣泛落實開放科學等要求外,早有諸多資料交易業者出現。

上述三個議題,關於競爭評估或法規影響評估,會影響到各部會的施政作爲,甚至得罪其他部會,如沒有行政院支持沒有機關願意做;各類施政的透明度與留存,則涉及政治影響考量;而鼓勵公私部門資料的釋出與彙集,創造資料市場,除涉及公平交易法、個資保護、著作權法等法令外,爲提供誘因讓民間業者參與,還涉及政府預算編列、補助或促參,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的租稅獎勵誘因機制。各個都是難題。

每個涉及資料的AI議題都相當複雜,行政與協調成本都高,但如果相關部會都不願涉入、真正提出並落實解決方案,臺灣(主權)AI發展還有希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