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超400萬!直播“賣慘”帶貨,警方出手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一位滿臉污泥的中年果農,手捧幾顆芒果攔下汽車,聲稱家中急用錢、芒果成熟無人收購而陷入困境,卑微地懇求車主收購。經查實,這一短視頻系人爲編造劇情。2024年,在四川攀枝花芒果產地,先某等人通過編造劇本拍攝了數十部同類悲慘劇情視頻,併發布到短視頻平臺博取關注。在前述視頻中,車主先某扮演"好心人"下車,指示同行人員拿出萬元現金,向"果農"承諾收購全部芒果。無獨有偶,在另一條視頻中,這名卑微的"果農"又化身肆意欺壓果農的"不良收購商"。近年來,網絡"賣慘"劇情屢現短視頻平臺,主播通過刻意製造或誇大悲慘、困境等情感故事,吸引觀衆關注和同情,進而通過打賞、帶貨等方式牟利。如何界定網絡"賣慘引流牟利"的行爲?近日,澎湃新聞前往四川樂山,當地警方披露了一起"直播'賣慘'引流虛假廣告案"。
網絡巡查牽出"虛假廣告案"
"我從未想過犯法的事情。"正處取保候審階段的先某悔不當初,"我只是想着儘可能多掙點錢,但凡我懂點法,也不至於這樣。"近些年,網絡短視頻成爲大衆消遣娛樂的主要方式,相關行業發展迅速帶動了電商直播等新業態,但同時也滋生了各種亂象,甚至還觸犯了法律紅線。2024年3月,四川省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區分局成功破獲一起網絡虛假廣告案,犯罪嫌疑人先某、陳某、朱某等人爲謀取利益,在多個短視頻平臺上開設賬號,通過編造劇本、虛構場景、擺拍虛假內容,打造悲慘人設,製造視覺貧困,併發布短視頻,以此引流斂財。該案線索由樂山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在網絡巡查中發現,經初查達到立案標準。2024年3月11日,四川省公安廳指定由樂山市公安局管轄此案,次日正式立案偵查。3月18日,案件被指定由沙灣區公安分局負責具體偵辦。據警方調查,先某系樂山本地人,其於2021年10月在成都市蒲江縣註冊成立"四川***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短視頻賬號"da***51888",開設"大**時鮮"短視頻店鋪,並使用企業註冊信息認證賬號,以此獲得短視頻平臺藍V標識,提高可信度,從事水果等商品的短視頻及直播帶貨業務。"先某在各大網絡平臺註冊多個賬號,專門通過拍攝賣慘視頻來引流和直播帶貨。"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分局網安大隊教導員李毅介紹,涉案短視頻賬號取名"大**助農在行動",主要業務是在互聯網平臺銷售各種應季水果,"先某會組織團隊遊走多個省份,打着助農的噱頭,通過製作劇本、虛構場景、捏造悲慘人設等方式,通過賣慘視頻來代銷水果。"警方調查發現,自2023年1月起,先某組織陳某、朱某等人,拍攝了大量"視覺貧困""自家種植""當地採摘"等虛假信息的短視頻,塑造"助農解困""良心商家"等虛假人設,並在平臺上博取關注,爲帶貨引流。截至案發前,該賬號擁有粉絲213.5萬。在視頻和直播帶貨過程中,先某等人先在短視頻平臺精選聯盟挑選水果銷售鏈接,將鏈接掛載到發佈的視頻及直播間,誘導消費者購買,從中賺取佣金。李毅表示,先某團隊只負責銷售,選貨、包裝、發貨、售後等環節均不參與,買家收到的水果與視頻及直播間展示的品質可能存在較大差異,"水果時鮮這類保質期短的商品,買家即便不滿意,也大都自認吃虧,不會選擇退貨退款。"據統計,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間,先某的短視頻賬號共發佈(含已刪除)虛假信息視頻7326個,累計播放量達1.22億人次,收穫評論85181條、點贊623102個、轉發分享21423次、收藏60260次。該賬號爲多家商戶帶貨水果137422單,銷售總額達4415874.5元。"本案涉案人員主要有三人,分別是負責人先某,主要人員陳某、朱某。先某負責團隊的整體運營,挑選貨源、場地,組織拍攝,個人分取獲利的70%,陳某配合拍攝,朱某負責視頻的剪輯上傳,同時還有朱某和陳某負責組織直播賣貨,每人分取獲利的15%。"據警方介紹,他們賣貨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在發佈的"賣慘"視頻中掛產品鏈接,另一種是靠直播進行售賣,其中單場最多銷售金額達30餘萬元,佣金約在7%至15%之間。具體而言,上述視頻中大概有70多條涉及"賣慘"視頻,點贊量幾萬、十幾萬都有。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分局網安大隊副大隊長竇海柱認爲,先某打着國家扶貧(助農行動)的名義,但實際卻是通過虛假宣傳來博取大衆同情,碰瓷國家扶貧政策,"打着做好事的名號,其實是一種斂財手段。"2024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先某、陳某在海南省三亞市落網,次日被依法取保候審;同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如何界定"賣慘引流牟利"行爲?
隨着警方深入偵查,一條無底線賣慘、博流量獲利的灰色產業鏈浮出水面。澎湃新聞觀察到,網絡直播中"賣慘引流牟利"的行爲,通常是指主播通過刻意製造或誇大悲慘、困境等情感故事,吸引觀衆關注和同情,進而通過打賞、帶貨等方式牟取經濟利益。據警方介紹,網絡"賣慘"營銷產業鏈的運作套路主要包括三大步驟:挑選"賣慘"的對象——打造悲情人設——變現獲利。首先,MCN機構往往會選擇基層工作者或者是偏遠地區的經濟困難羣體作爲虛假拍攝對象,通過編造劇本來誇大或者是虛構生活困境,以此獲取網民的同情。其次,他們會組織專門團隊進行拍攝和剪輯,打造所謂網紅,塑造悲慘人設,讓視頻內容顯得更具真實性。最後,利用打造出來的虛假網紅人設的流量進行直播帶貨,銷售各種商品進行獲利。"我們辦案人員對線索進行覈實、研判,最主要的是要確定構不構成犯罪,如果構成,還要確定屬於哪種類型的違法犯罪。"竇海柱表示,經辦案研究,他們發現這一行爲更傾向於虛假廣告罪的認定,包括嫌疑人的客觀行爲、主觀認識等都符合認定要件,"這種行爲濫用了羣衆的同情心和善良,不正之風要及時打擊。"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涉嫌虛假廣告罪,屬於經濟類犯罪。"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分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葉志國分析指出,這一罪名的區分的關鍵在於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爲是否情節嚴重,根據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超過10萬元就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應當立案追訴。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網上"賣慘"算不算造謠?
前述事件僅是"賣慘"營銷冰山一角,許多類似案例層出不窮。現實中,多起涉及靈活就業羣體的謠言造謠案被各地警方查處。澎湃新聞觀察到,表面上,網絡"賣慘"行爲是吸引流量的營銷手段,實質上是通過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獲利,屬於網絡謠言的變種形式。網絡謠言,指通過互聯網傳播未經證實或虛假的信息。我國現行法律中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部門都有對網絡謠言予以規制的法律,對於網絡謠言設定的不僅有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當謠言的傳播超出一般擾亂秩序的程度,影響範圍擴大並引發嚴重後果時,行爲人將面臨更加嚴厲的刑事責任。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隨着短視頻平臺的迅猛發展,針對網約車司機、外賣員、快遞員等靈活就業人員的網絡謠言亦不斷增多,虛假擺拍製造噱頭、斷章取義歪曲事實等,進一步加劇了全社會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刻板印象。據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新媒體研究中心於2024年12月發佈的《靈活就業類謠言傳播機制與治理路徑研究》報告顯示,上述羣體主要的謠言涉及收入狀況、與平臺關係、行業政策等,博主故意利用公衆關注和同情心,捏造、誇大、歪曲信息、虛構圖片,製造虛假人設,策劃對立情節,故意賣慘營銷。經統計,涉"騎手、網約車司機"謠言年增長率超過150%。其中涉"騎手"相關謠言較多,佔靈活就業比例達28.72%,主要圍繞"騎手收入被誇大或貶低""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和遭遇""假扮騎手賣慘博取同情"等方面內容。上述研究發現,虛假短視頻發出後,相關機構通過購買水軍刷量、控評等方式擴大轉發量,增強影響力,吸引公衆關注後通過直播打賞、衆籌捐款、情緒化帶貨等方式收割流量利益。"此類強情感衝突的內容被平臺算法推薦後,背後的就業焦慮、貧富差距、男女對立等矛盾衝突迅速引發網友共鳴。"報告指出,這些謠言在未經覈實的前提下,被職業媒體蹭熱點轉發,極其容易引發偏見,加劇對靈活就業人員、平臺的刻板印象,損害企業的聲譽和公衆信任,激化社會矛盾。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24年9月,廣西欽州公安網安部門通過網絡巡查發現欽州一網民爲博眼球達到吸粉引流帶貨牟利的目的,大肆編造"外賣騎手與顧客吵架""男女對立""賣慘"等題材爲主的虛假視頻在網絡傳播,引發網絡輿論炒作。爲此,欽州公安網安部門迅速查處該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查獲違法人員利用"平臺算法+AI謠言劇本"虛假擺拍的虛假題材短視頻達71個,總點贊數達39.6萬,播放量超1000萬,轉發量超10萬,4名違法人員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另一起涉謠案則專門指向了外賣騎手羣體。據警方介紹,2024年9月14日,網民魏某在互聯網平臺發佈視頻,並配文稱"外賣平臺不允許45歲以上的騎手接單和做外賣員,平臺算法不對,年齡限制也不對,讓那些失業了又大點的人少了謀生出路"等不實信息,引發大量網民關注、評論和輿論炒作。經覈實,該網民爲博取眼球、獲取流量,故意編輯視頻並配文後進行傳播,造成嚴重社會輿論影響。目前,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魏某給予行政處罰。平臺是治理謠言的第一"守門人"。"算法衝擊下,平臺不再只是內容的搬運者,也是內容的推薦者。平臺不能再用'避風港原則'逃避責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認爲,在算法的精準推薦下,平臺已經從被動承載者變成主動編輯者,平臺應該承擔更高的法律責任,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強化內容主動審覈、事先審查、風險防控。他表示,平臺應該加強內容發佈前的審覈,包括對某一特定羣體、特定題材、特定發佈者的更高風險防控,"例如對一些有風險的內容提示網友該內容待覈實,請謹慎辨別等。平臺不能以判斷不了爲由,不去加強內容平衡,尤其是算法應該給闢謠內容更多的曝光量,確保闢謠信息有效覆蓋謠言的傳播範圍。"
網絡"賣慘"亂象如何治理?
近年來,隨着網絡直播的興起,網絡"賣慘"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一直面臨廣泛爭議。如何杜絕短視頻造假、直播賣慘等違法違規行爲,成爲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澎湃新聞注意到,中央網信辦曾於2024年7月開展"清朗·網絡直播領域虛假和低俗亂象整治"專項行動,其中通過擺拍場景等方式,編造虛假"扶貧""助農""患病"等場景,製作"扮窮""賣慘"內容博眼球是重點整治的突出問題之一。網絡"賣慘"現象不僅損害了網絡環境的公信力,也扭曲了社會價值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認爲,通過"賣慘"的方式能夠有效調動用戶的共情情緒、博取同情,並且這類人設的運營成本和劇本的編寫成本也很低。所以,基於平臺沒有對這些以流量爲導向的算法推薦機制進行約束和調整,很有可能就會誘發賣慘的網絡信息快速傳播,一旦"賣慘"的網絡信息與社會熱點綁定,更有可能在短時間快速登上熱搜,間接也加速了這類信息的傳播。此外,網絡"賣慘"營銷利用了公衆的同情心獲利,可能會影響社會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另外,一些打着助農旗號的虛假賣慘行爲還會干擾正常的市場供求信息,從而損害農戶和正規商家的利益。“對於這類‘賣慘’視頻,直播平臺也是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趙精武認爲,切斷網絡"賣慘"營銷的非法第一鏈,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細化"賣慘"營銷中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行爲的認定和處罰辦法,在法律層面上形成有力震懾。同時,"賣慘"營銷的有效治理也離不開主管部門、平臺和用戶的共同參與,網絡平臺需要嚴格落實網絡實名制和黑名單制度,避免用戶通過頻繁更換馬甲等方式來規避日常巡查。此外,針對"賣慘"營銷類的內容,平臺可以考慮使用水印等提示詞的方式讓用戶來辨別真僞,尤其是針對一些短期從事"賣慘"帶貨的網絡賬號,需要納入平臺的重點監管賬號對象的範圍當中,提前進行信息內容的重點審覈。
本期資深編輯 周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