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慘帶貨”構成欺詐,給直播行業敲響警鐘
原標題:“賣慘帶貨”構成欺詐,給直播行業敲響警鐘
5月25日,最高法院發佈“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在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在直播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賣慘”帶貨,被法院認定有悖公序良俗,構成欺詐。2021年7月,網絡主播焦某多次在直播間虛構其帶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親生母親被繼母軟禁,焦某多次直播帶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謝某在瀏覽視頻過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籌款等內容,出於同情在直播間購買了玉手鍊等33件商品,後發現系虛假劇情,遂起訴要求退一賠三,法院判決支持了謝某的訴訟請求。
“直播的盡頭是帶貨”,很多短視頻運營者通過擺拍劇情吸引大量關注和粉絲,引流成功後便開始直播帶貨。但毫無底線的擺拍賣慘並以此帶貨銷售,是對消費者的欺騙。此次,人民法院判定“賣慘帶貨”構成欺詐,無疑給相關從業者敲響了警鐘。
悲憫之心,人皆有之,對很多人來說,往往會被直播和短視頻中煽情的情節、主人公的悲慘、艱辛和努力所感動,並可能在感召之下購買一些所謂“貨真價實”“原生態”的產品對主人公表示支持,甚至不惜以高出同類商品不少的價格購買這些帶有公益、慈善性質的產品。
假如視頻中所描述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相關商品也不存在質量問題,倒也無可厚非。但事實真相恰恰相反,如之前曝光的多起“大涼山輟學兒童賣水果”視頻,這些主人公的悲慘身世是虛構的,其與相關商品的關係也是虛構的,甚至主人公也是虛構的,只有帶貨牟利是真實的。
毫不客氣地說,這種刻意造假、賣慘帶貨的操作有違商業倫理,有失公德和誠信。市場經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任何營銷都不能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以擺拍方式製造假象,編造出主人公悲慘身世等內容,進而推銷商品的行爲,顯然屬於惡意營銷,愚弄了善良大衆,帶壞了社會風氣,有悖於公序良俗。
此外,不知情的消費者也受到了欺詐。根據廣告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良好社會風尚。一般而言,人們購物時自然希望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對商品不滿意時還可能退貨或給出差評。而在這些擺拍賣慘套路的矇蔽下,多數消費者會基於同情心理購買商品,甚至不再計較價格高低和商品好壞,自願掏高價購買產品,也不會以差評或退貨來爲難本就“悲慘”的賣家,反而讓無良商家獲利。
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理當誠實爲本,守法經營。公衆的善意經不起一而再再而三的折騰與捉弄。擺拍賣慘帶貨極大地愚弄和收割了消費者,讓其善心被戲耍,同情心被利用,對此,相關行爲人必須承擔代價。消費者理當通過投訴、舉報、訴訟等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讓行爲人賠償相關損失;相關從業者更要引以爲戒,不拿人們的善良和同情心來牟利。監管部門應及時查處並懲戒這種騙取消費者同情和愛心的惡行,網絡平臺則應盡到審覈把關責任,採取屏蔽、刪除、下架、封號等方式,讓賣慘帶貨的商家難以繼續行騙,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史洪舉)
來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