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將迎來新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張千千、李延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1日對外發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對代銷產品准入、合作機構管理、商業銀行推介銷售代銷產品的行爲等方面作出規定,推動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規範有序發展。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快速發展,代銷產品數量和類型日益豐富,客戶覆蓋面日益廣泛。在相關監管制度不斷壓實金融產品發行人、管理人責任的基礎上,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作爲代銷機構的義務。爲此,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該辦法。

在代銷產品准入方面,辦法分類別規定了盡職調查要求。同時提出,商業銀行在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准入審查時,如該產品投向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聘請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商業銀行應當由代銷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合規、金融消費者保護等部門進行綜合評估,並獲得本行高級管理層批准。

對於上述投向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聘請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代銷產品,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產品准入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模合計不低於5億元、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合計不低於3億元,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不少於3年等。

在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辦法從合作機構的准入要求、退出機制、代銷協議的簽訂程序和內容、關聯交易管理、責任歸屬等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

對於商業銀行推介銷售代銷產品的行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代理銷售全流程監測和管理機制,針對同類產品制定一致的代銷產品展示規則,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對老年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客羣的銷售管理提出針對性要求,加強銷售人員資質和行爲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