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新規九要點:引入私募“反向掛鉤”,壓縮審覈流程
證監會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改革。
5月16日晚間,證監會表示,爲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要求,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整體來看,本次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二是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三是新設重組簡易審覈程序;四是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五是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六是根據新《公司法》等有關內容做出適應性調整。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後的《辦法》通過多個“首次”進一步激發併購重組市場活力。具體而言,一是首次建立簡易審覈程序;二是首次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監管要求;三是首次建立分期支付機制;四是首次引入私募基金“反向掛鉤”安排。
而在落實層面,5月16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均修訂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覈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南,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簡易審覈程序的適用情形;二是設定簡易審覈程序的負面清單;三是規定簡易審覈程序相關機制;四是強化簡易審覈程序的各方責任;五是文字表述的適應性要求。
《辦法》對併購重組的包容度有何提升?審覈程序有何優化?私募基金“反向掛鉤”有何安排?公開徵求意見後主要吸收採納了哪些情況?滬深交易所有何具體落實?記者梳理了九大要點。
要點一:將申請一次註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註冊決定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
通過本次修訂,《辦法》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首先,將申請一次註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註冊決定有效期延長至48 個月。
其次,明確分期發行股份的,鎖定期自首期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算。
再次,在計算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等相關指標時,將分期發行的各期股份合併計算。
第四,強制業績承諾情況下,明確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選擇業績補償或者分期支付加業績補償等方式履行承諾義務。
最後,上市公司分期發行股份支付購買資產對價的,各期股份發行時均應當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後續發行不再重複履行審覈註冊程序,通過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覈查把關,並強化嚴肅追責等方式進行監管。
要點二: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
本次修訂中,《辦法》還提高了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在尊重市場規律和產業發展需求的基礎上,降低了上市公司併購的制度性成本,增強了對科技創新行業併購、國有資產整合等的監管適應性。
具體而言,《辦法》將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有利於“改善財務狀況”、“有利於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的要求,調整爲“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要點三:新設重組簡易審覈程序,實行“2+5+5”審覈機制
審覈方面,《辦法》新設重組簡易審覈程序,明確適用簡易審覈程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併購重組委審議,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辦法》明確,對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以及優質大市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行“2+5+5”審覈機制,即2個工作日內受理、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5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審覈流程極大壓縮,交易效率和便捷度將大幅提升。
執行層面,滬深交易所明確了簡易審覈程序的兩類適用情形,一是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二是運作規範、市值超過100億元且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連續兩年爲A的優質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且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
對於符合簡易審覈程序條件的重組交易,滬深交易所在2個工作日內受理,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覈意見,交易所重組審覈機構不進行審覈問詢,無需就本次交易提交重組委審議。同時,證監會的註冊時間也縮短爲5個工作日。
要點四:設定簡易審覈程序的負面清單,強化簡易審覈程序的各方責任
在審覈方面,滬深交易所設定簡易審覈程序的負面清單,修訂“小額快速”審覈程序負面情形,並將簡易審覈程序負面情形與之保持一致。
具體而言,一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譴責,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爲的;二是中介機構或者其相關人員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譴責的;三是交易方案存在重大無先例、重大輿情等重大複雜情形的。
同時,滬深交易所強化簡易審覈程序的各方責任。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適用簡易審覈程序要求作出承諾。另一方面,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覈查把關責任,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適用簡易審覈程序要求發表明確肯定的核查意見。同時,爲避免簡易審覈程序被濫用,交易所對相關重組交易加強事後監管,發現存在違反簡易審覈程序相關規定行爲的,按照相關規定從重處理。
要點五:對被吸並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設置6個月鎖定期
鎖定期方面,《辦法》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
具體而言,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的鎖定要求,對被吸並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設置6個月鎖定期,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18個月的鎖定期要求。
而對被吸並方其他股東,則不設鎖定期。
要點六:首次引入私募基金“反向掛鉤”安排,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鎖定期限可相應縮短
同時,《辦法》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並首次引入私募基金“反向掛鉤”安排。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有助於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有效緩解“退出難”問題,暢通“募投管退”良性循環。
具體而言,《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爲6個月,重組上市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外的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縮短爲12個月。
要點七:採納分期支付股份鎖定期安排、明確持續督導期起算點、財務狀況要求等意見
證監會表示,公開徵求意見期間,中國證監會共收到意見建議36條,主要集中在持續督導期限、分期支付具體安排等方面,主要採納了三方面意見。
一是關於分期支付股份鎖定期安排。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分期支付中業績承諾實現後所發行股份的鎖定期。經研究,在分期支付中,交易對方已在首期發行時將資產交付或者過戶給上市公司,本可一次性獲得上市公司的對價股份,但基於雙方協商選擇了分期獲得股份的方式。與首期所發行股份相比,交易對方獲得的後續發行股份事實上已經過相應等待期。因此,已採納該意見,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明確“分期發行股份支付購買資產對價的,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自首期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算”。
二是關於明確持續督導期起算點。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在“一次註冊、分期發行”情況下,持續督導期起算點(即重組“實施完畢”)是否指所有股份發行完畢。經研究,根據《重組辦法》相關條款,獨立財務顧問應重點關注標的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後的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業務發展情況、上市公司整合情況等,並發表持續督導意見,持續督導的核心是圍繞標的資產的業務發展、整合情況展開。因此,持續督導期的起算點應爲完成資產交付或過戶。爲明確市場預期,已採納該意見,將“實施完畢”明確爲“完成資產交付或過戶”,相應調整《重組辦法》有類似含義條款的表述。
三是關於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中有利於改善財務狀況的要求。有意見提出,建議將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有利於“改善財務狀況”的要求優化爲“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經研究,《併購六條》允許上市公司收購優質未盈利資產,在這類重組交易實施後,上市公司即時財務狀況確實會有短時間下降。因此,已採納該意見。
要點八:未採納在重組中建立儲架發行制度的意見
證監會表示,有意見提出,建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推行儲架發行,一次性批覆授予上市公司一定額度,上市公司在已註冊額度內分次、分期找尋併購標的,並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實施重組。
證監會指出,經研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政許可的條件包括所購買標的符合法定條件,當標的資產不確定、不存在時,無法按照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予以行政許可。因此,未採納該意見。
要點九:“併購六條”的各項措施全面落地
證監會表示,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要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新“國九條”提出,加大併購重組改革力度,多措並舉活躍併購重組市場。
證監會指出,爲進一步激發併購重組市場活力,發揮資本市場在企業併購中的主渠道作用,2024年9月2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深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併購六條》),提出了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加大產業整合支持力度、提升監管包容度、提高支付靈活性和審覈效率、提升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依法加強監管等六方面的舉措。
“其中,部分舉措需要配套修改《辦法》予以落實,如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限實施‘反向掛鉤’、適當提高對併購重組形成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包容度、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建立重組簡易審覈程序等。此外,新《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部分內容需要根據新法進行適應性調整。”證監會稱。
證監會表示,《辦法》修改發佈後,“併購六條”的各項措施全面落地,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併購六條”發佈以來,併購重組市場規模和活躍度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累計披露資產重組超1400單,其中重大資產重組超160單。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籌劃資產重組更加積極,已披露超600單,是去年同期的1.4倍;其中重大資產重組約90單,是去年同期的3.3倍;已實施完成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金額超2000億元,是去年同期的11.6倍,資本市場功能得到有效發揮。”證監會進一步指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重組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激發併購重組市場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