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檢察院提起民事監督案件再審後 一女大學生限制高消費令被解除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楊瑩瑩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魏其濛)2024年夏天,大一學生小趙拿着身份證站在高鐵站售票廳,得知自己無法購買高鐵票。原來,她在12歲時捲入一場民間借貸糾紛,被法院限制高消費。近日,這起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針對監護人在民事調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財產利益的監督案件,經過再審程序,原民事調解書被撤銷,小趙的限制高消費令被解除。

2016年,小趙的父親趙某某爲經營公司週轉資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萬元。爲了讓債權人放心,他在補寫借條時,加上了共同所有人妻子和當時未成年的女兒小趙的名字,並表示可以將名下一套房產當作擔保。後來,趙某某因未償還債務被訴至法院。2016年,趙某某自願與李某出具民事調解書,約定由趙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償債務及利息。而這份債務不僅讓自己被強制執行,連女兒也被限制高消費。

接到小趙的申訴後,檢察機關調查發現,調解書中列小趙爲共同被告時,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關鍵的是,趙某某的借款全部用於工程投資,從未用於家庭生活或女兒的教育支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詢問趙某某時,檢察官發現了更多細節:2009年購買的共有房產,是小趙未成年時由父母購入的,卻因債務糾紛被多次查封;李某作爲債權人,明知小趙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將其列爲共同被告,試圖通過房產份額增加清償保障。承辦檢察官指出,趙某某的行爲違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規定,也觸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線——讓未成年人揹負與己無關的債務,違背了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倫理。

在案件討論會上,檢察官結合民法典展開深入解讀: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受法律特殊保護。本案中,小趙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父親擅自爲她設定債務,本質上是無權代理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監護人必須“爲被監護人利益”才能處理其財產,而“利益”絕不能等同於“債權人的利益”或“家庭整體利益”,必須是直接有益於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項,比如教育、醫療等。

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調解書生效八年間,小趙本人被限制高消費,這對她現在的學習生活及未來的就業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檢察官表示,限制高消費看似針對財產權,實則造成了對小趙個人信用的負面評價,嚴重影響了其受教育權和發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規定,“法律要求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尊重其真實意願”,而本案中小趙完全被矇在鼓裡,這是對未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漠視。

經過審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認定本案監護人無權代理設定債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調解內容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法院啓動再審程序,撤銷對小趙的債務認定。近日,此案件宣判,原民事調解書被撤銷,由趙某某夫妻返還李某借款,解除對小趙的限制高消費令。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