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打籃球意外猝死,家屬要求賠償~

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晉城中院 郭紅傑

打籃球意外猝死場館免責案

基本案情:龔某某與同事在某籃球館付場地費後打球,九分鐘後龔某某卻在未與他人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倒地,場內人員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籃球館工作人員疏散圍觀人羣、撤離館內隔板,確保急救通道暢通。但龔某某最終搶救無效離世,死亡原因爲心源性猝死。事後,龔某某家人對籃球場館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提出賠償要求。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爲,籃球場館提供的場地、場所無安全隱患,且龔某某倒地後場內工作人員進行了一系列救助處置措施,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龔某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如果超出經營者的正常能力範圍和合理限度範圍,不當提高或拔高其注意義務,顯然過於苛責。因此,龔某某家人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判決駁回龔某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內履行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經營者、管理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應從經營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範圍出發予以綜合考量是否存在過錯,從而作出合理合法的認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對場所內潛在危險的預防、對顧客的警示提醒以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本案中,在籃球館場地無安全隱患且工作人員進行了一系列救助處置措施的情況下,龔某某因自身疾病死亡,籃球館的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民法院應嚴格劃定“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邊界,讓公共場所、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時刻處在安定的法治營商環境中。

來源:陽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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