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

考覈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覈和執業註冊。

第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負責本省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制定本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註冊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

第四條 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申報材料複審等工作。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組織申報、審覈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爲不具備報考條件的人員編造中醫醫術專長、僞造申請材料、代辦推薦證明,不得以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名義開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訓。

第二章  考覈申請

第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

第七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醫療機構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中醫師承學習人員跟師合同書》,有指導老師帶教的醫療機構出具同意的意見函;

(三)由至少兩名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八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連續在本省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在本省連續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九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牀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目前仍在從事中醫臨牀工作。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且申請人與指導老師的專業方向一致。

第十條  推薦醫師應當爲長期在我省醫療機構執業註冊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與被推薦者專業相關,熟悉被推薦者診療水平,從事中醫臨牀工作五年以上。每名推薦醫師同時推薦的人員不超過四名。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七條或者第八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牀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覈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申報資料一覽表》;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申請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可提供相應的圖片及視頻材料等);

(五)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推薦醫師須提供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資格任職證書複印件,及《推薦醫師承諾書》;

(六)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中醫師承學習人員跟師合同書》;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相關材料(學習筆記、臨牀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跟師學習材料須經指導老師所在醫療機構覈准;

(七)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牀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推薦證明經患者同意,應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疾病診療經過和療效。患者與被推薦人有近親屬或利害關係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必要時實地核實,將初審合格者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結合初審意見,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複審,複審合格後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審覈確認,並將符合考覈條件的人員及其指導老師、推薦醫師信息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複覈,確定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者使用虛假材料報名,指導老師或推薦醫師提供虛假證明的,一經查實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者在臨牀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章  考覈發證

第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覈。專家人數應當爲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七條  考覈專家應當對參加考覈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覈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根據參加考覈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爲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類進行考覈。

第十九條  內服方藥類考覈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性及相關知識等。

第二十條  內服方藥類考覈程序爲:

(一)醫術專長陳述。敘述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適應症及適用範圍、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等。

(二)診法技能操作同時講述操作要點。

(三)現場問答。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由專家分別提問,申請者現場對問題進行回答。

(四)現場辨識相關中藥。圍繞參加考覈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覈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等知識。

第二十一條  外治技術類考覈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外治技術類考覈程序分爲:

(一)醫術專長陳述。重點陳述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適應症和適用範圍、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

(二)外治技術操作。模擬操作同時講述技術要點,結合由申請者本人操作的典型病案或視頻進行現場講述。

(三)現場問答。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由專家分別提問,申請者現場對問題進行回答。

(四)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覈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考覈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覈者對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覈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

第二十三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爲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或者以外治技術爲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覈內容。考覈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考覈專家根據參加考覈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量化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覈驗等方式。

第二十五條  經綜合評議後,採取票決制的形式作出考覈結論,考覈結論分爲:考覈合格、考覈不合格。考覈合格者,考覈專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  考覈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取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擬到本省執業的,須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覈備案後,方可向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註冊。

第四章  考覈組織

第二十八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考覈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覈制度,強化考覈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覈管理,確保考覈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考覈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專家庫。考覈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牀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牀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三十一條  根據參加考覈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考覈組。考覈專家是參加考覈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註冊要求參照《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執行,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經考覈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覈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以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三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應當在診療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該醫師的執業範圍以及可以採用的治療方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爲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爲、醫療安全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覈,定期考覈參照《山東省<醫師定期考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爲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覈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牀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辦法》實施前在本省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辦法》實施前在本省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在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後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

《辦法》實施前在本省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覈。

第四十一條  港澳臺人員在本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且指導老師爲本省的,可在本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覈。

第四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證書。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