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規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
近日,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於規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山東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進一步提升規劃管理水平。
《通知》適用範圍爲村莊規劃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農村村民住房和鄉鎮企業、公共服務設施、公益事業、農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新型農村社區等項目(以下簡稱“鄉村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法定條件的新建、翻建、改建、擴建行爲。
《通知》明確,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和鄉村建設項目建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應包括地塊位置、用地面積、建築高度、建築層數等內容,並附經審定的主要設計圖紙。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還應重點審查四至範圍、建設佔用現狀地類、相鄰關係等事項。對於公路沿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需要加強保護的區域及周邊的建設行爲,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建築風格、建築造型、建築色彩等內容提出進一步要求。
《通知》對鄉村建設項目從申請、受理、審查、核發各個環節要求予以規範,並對延期、變更、註銷業務作了明確規定,列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請材料清單、申請審批表、辦理流程圖,進一步推進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
《通知》要求各地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相關部門在發現或收到違法線索後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的執法機構進行移交。(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