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淫師」誘女童性行爲拍不雅片 食品業務還分享羣組判4年定讞
「色淫師」 淫女童拍攝分享 最高法院判囚4年定讞(中時資料照)
從事食品業務工作的鄭姓男子加入名稱爲「色淫師」的社羣軟體羣組,常交流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以及尋找可拍攝的獵物,他在2024年找上一名未滿12歲的女童與她發生性關係後,還拍攝性影像分享,最高法院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讞。
鄭姓男子自稱攝影師助理是「色淫師」羣組成員,經常互相交流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可供拍攝性影像之兒童或少年資訊及拍攝性影像等事宜,有人透過交友軟體得知一名女童有意拍攝性影像以兌換金錢介紹給鄭男認識。
鄭男在2024年6月22日在苗栗縣西湖鄉女童住處,以試鏡爲由,徵得對方同意後,使用其所有手機拍攝女童裸露下體、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多張以及她自慰之影片,而後徵得她同意由她口交,過程中並接續使用手機拍攝性交之影片,事後鄭男將性影像透過傳送給「色淫師」羣組成員觀覽。
臺中高法院斥責鄭男危害女童身心之健全成長甚鉅,且使女童陷於性影像遭流傳散播、長期受持有其性影像者脅制之風險,所爲實應嚴予譴責非難,審酌他犯罪後始終坦承部分犯行、正視己過,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