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試鏡真犯罪!「色淫師」3人網路獵食 誘女童口交拍片
男子阿德(化名)、小偉(化名)、阿忠(化名)3人身爲通訊軟體Telegram「色淫師」羣組成員,竟互相交流兒少性影像,甚至親自下手,對未滿12歲的女童A女進行性影像拍攝及猥褻行爲,令人髮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縣驚爆駭人聽聞的兒童性剝削案件!男子阿德(化名)、小偉(化名)、阿忠(化名)3人身爲通訊軟體Telegram「色淫師」羣組成員,竟互相交流兒少性影像,甚至親自下手,對未滿12歲的女童A女進行性影像拍攝及猥褻行爲,令人髮指。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阿德被判刑4年8月,惟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自稱「攝影師助理」,小偉自稱「攝影師」,阿忠則負責「媒介」,3人長期在羣組內交換兒少性影像及不法資訊。去年6月,阿忠透過交友軟體Lemo,發現A女有意拍攝性影像換取金錢,竟基於邪惡動機,將A女介紹給阿德與小偉認識,進而發展成一場有計劃的性犯罪。
6月22日下午3時許,阿德明知A女年僅12歲,竟假借「試鏡」名義,前往苗栗縣西湖鄉A女住處,以手機拍攝A女裸露隱私部位的照片,甚至拍下A女自慰畫面。接着,他更變本加厲,強迫A女進行口交,過程中還錄製影像,隨後將影片透過Telegram傳給小偉、阿忠「分享」,行徑惡劣至極。
4天后,阿德再度幫助小偉施暴。6月26日中午,他親自開車載送小偉、A女及A女的妹妹前往苗栗縣後龍鎮某汽車旅館,並在房內負責看管A女的妹妹,防止她察覺異狀。而另一側房間內,小偉竟趁機對A女施暴,先後強迫其口交、發生性行爲,並全程使用相機及手機拍攝,事後再次將影像傳給羣組內部成員觀看。
法官審酌後認爲,阿德明知A女尚未具備性自主能力,卻爲滿足個人變態癖好,與同夥合謀拍攝及散佈兒少猥褻影像,甚至協助小偉施暴,嚴重危害A女的身心發展,導致她面臨影像外流、長期受脅迫的風險,影響深遠。
一審依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處阿德有期徒刑3年8月;交付兒童性影像罪,判刑1年4月;幫助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刑2年,合併應執行4年8月。
阿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後且已與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二審法官依「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改判3年4月,「交付兒童性影像罪」,改判1年2月,「幫助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改判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仍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