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保全約少女上摩鐵兩度性侵!她找徵信社求援 重判4年8月
▲楊姓保全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剛滿16歲少女,兩度邀約至摩鐵硬上,少女找徵信社揭穿惡行。(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從事保全工作楊姓男子於2023年8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剛滿16歲少女,楊男得知少女對性存有好奇邀約至桃園火車站附近摩鐵「研究」,趁機發生親密關係,楊男食髓知味隨即邀約少女再度到摩鐵,少女不懂拒絕再度赴約,但拒絕發生親密關係,卻遭對方硬上性侵。楊男事後不斷糾纏少女,還揚言到學校堵她,少女事後找徵信社蒐證並報警。桃園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8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楊姓男子於2023年8月21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以暱稱「鯊魚」,認識剛滿16歲還在念書的少女成爲男女朋友關係,楊男得知少女對性存有好奇,邀約少女前往桃園火車站附近商務旅館「研究」,在少女未拒絕下發生親密行爲。後來楊男食髓知味要求少女發生第2次性行爲,少女不知如何拒絕依然赴約,但因前次經驗不佳,少女以言語與手腳推擋明確拒絕楊男要求,藉故以可分擔旅館、保險套費用,懇求楊男不要發生性行爲,但仍遭性侵得逞。
少女因不堪楊男持續糾纏,楊甚至揚言到學校堵她要脅,少女不堪其擾上網諮詢徵信社尋求脫離楊男糾纏,徵信社蒐證後建議少女報警,經桃園警分局循線查獲楊男到案,案經少女與少女之母向桃園警分局報案提告,桃檢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楊男坦承與少女曾發生性行爲,亦知悉少女爲未成年人等事實,但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等犯行,辯稱沒有強制少女發生性行爲。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爲未滿18歲之少女,身心均仍處發展階段,爲滿足一己私慾,罔顧少女以言詞、動作明示拒絕,違反少女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戕害其性自主權,事後仍以要至少女學校找尋要脅,造成其身心受創;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少女達成和解與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欠佳,衡量其前在交友軟體結識未滿18歲少女後性騷擾、與侮辱其他少女公然侮辱、毀謗少女之前科素行,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8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