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中介制用工從業者維權保障“兩頭空”?

史超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 邵偉

月嫂上戶期間突發心肌梗死,兩萬多元醫療費無人擔責?

近日,長沙月嫂潘女士的遭遇引發社會關注,家政服務人員的責任歸屬以及權益保障問題再次被推至風口浪尖。

目前,潘女士的健康狀況已趨於穩定。然而,這次突發心肌梗死不僅讓潘女士的身體遭受重創,也讓她對月嫂這份職業的未來充滿了迷茫。

事件回顧

今年2月,44歲的潘女士與長沙孕媽咪甄選母嬰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孕媽咪)及僱主三方簽訂了母嬰服務單,在派單老師的安排下,潘女士於5月28日來到僱主家開始服務。

6月11日中午,潘女士向僱主表示其胸口疼。僱主當即聯繫了家政公司並撥打了120。及時送醫後,潘女士被檢出心肌梗死,產生醫療費用兩萬多元。

當天,在潘女士入院後,孕媽咪主管歐陽先生第一時間聯繫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員,並將送醫情況如實告知。在他將潘女士的就醫相關材料發給理賠員後,得到的回覆是:“自身疾病不屬於保險責任,哪怕是在工作中得的,也不行。”

該保險公司已於6月19日正式下發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爲:“因診斷證明書診斷爲疾病,保單不承保疾病,保險責任不成立。”

在住院4天后,潘女士便出院回家靜養。她在接受採訪時坦言,自己只知道公司給買了保險,並不瞭解保障內容和範圍。

家政公司作爲中介,與月嫂有無勞動關係?

歐陽先生表示,孕媽咪爲一家中介公司,主營業務爲月嫂。公司會按僱主需求提供信息,並協助僱主進行面試及篩選,代爲收取服務費用,代發工資給月嫂。

據瞭解,由於月嫂屬於預訂製,在客戶與月嫂面試滿意後,三方會簽訂《母嬰服務單》。合同簽訂後,僱主需向家政公司支付合同金額30%的服務保證金,月嫂需向公司支付上戶保證金500元。

對此,歐陽先生解釋,保證金旨在保障各方能按時履約。“這份合同是專業律師根據我們公司的模式擬的,我們也諮詢過律師,公司與月嫂確實屬於中介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同時,歐陽先生出示了與潘女士簽訂的三方合同,並特別強調,合同中註明了月嫂出現違約的三種情況,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其中一項是:乙方突發疾病或意外受傷達不到上戶條件,導致無法爲甲方提供服務的情形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而在上戶前潘女士的身體條件是否能上戶這一點上,雙方存在明顯分歧。

歐陽先生認爲,潘女士曾於5月21日因胸痛就醫,應該在上戶前告知,如果公司提前知道,會安排其他月嫂上戶,也能避免此次意外。

潘女士則表示,她在5月21日就醫時做了心電圖和CT,顯示無異常,很快症狀也消失了,醫生也未給出明確診斷。

目前,家政公司已爲僱主替換了新的月嫂入戶服務,因不想影響僱主生活未提供僱主的聯繫方式。但6月11日當日家政公司與僱主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潘女士此次發病前僱主與公司並不瞭解潘女士此前的就醫和帶藥上戶的情況。

律師解讀:用工形式不同,責任分擔不同

家政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意外受傷或致使僱主財產或人身損害,到底該由誰承擔責任?

湖南省家庭服務業協會智庫法律事務專家李萍律師表示,誰來擔責要視用工形式而定。

目前,家政行業的用工形式主要分爲員工制、中介制兩大類。

若爲員工制的用工形式,家政服務員與家政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家政公司應當依法爲員工購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以此防範用工風險。如果家政服務人員工作時間內在僱主家工作時因意外受傷,屬於工傷的範疇,應當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中介制用工形式下,家政公司是否要擔責,核心要看從業者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李萍表示,如果企業只作爲中介提供信息服務,收取中介費,且對月嫂沒有其他管理行爲,則與月嫂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另外,如果雙方之間有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則有可能判定爲存在勞動關係。

“當然,如何判定是否構成勞動關係,還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李萍說。

保險理賠:投保必備,但風控管理更應優先

“在家政行業,最常見的理賠案例包括意外傷害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對家政企業來說,購買保險不僅是法律需求,也是經營所需,能夠轉移部分風險。”湖南省家庭服務業協會智庫風控專家付振國提醒,保險雖能在一定程度上轉移風險,但事前做好風控管理纔是避免損失、降低經營風險的最有效方式。

具體而言,要做好四點:一是在買保險前,要做好員工的健康審查工作,如隱瞞重大疾病史,在理賠時是不予賠付的;二是購買足夠保額的保險,不同價格的保險保障範圍不同,建議每人保額在50萬元較爲合適;三是買保險要注意常見的投保注意事項以及理賠“套路”,不同工種對應的風險程度不同,購買保險要如實告知,需確保員工持有效保單上崗,杜絕脫保、漏保現象;四是發生事故48小時內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權益保障:中介制用工暗藏隱憂,家政從業者應注意防範

現行家政企業中,保姆、月嫂、育嬰師基本屬於中介制,各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和落實是行業面臨的普遍難題。

湖南女子學院社會發展學院家政學教研室講師陳菲指出,當前國內家政行業以中介製爲主流模式。該用工方式成本低、靈活性高,符合家政行業實際,因而廣受家政公司、從業者、僱主三方歡迎:家政公司省去固定支出,從業者可自由接單獲更高收入,僱主能享受較低服務費用。

然而,這種看似“三贏”的模式背後,卻隱藏着從業者權益保障不足的隱憂。

針對中介制用工模式下可能存在的風險,陳菲爲家政服務從業者提供四點建議:一是簽訂書面合同。務必與家政企業及僱主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報酬支付、保險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帶來的糾紛。二是自主購買相關商業保險。在投保相關商業保險時,應仔細閱讀免責條款,確保自身權益得到覆蓋。三是留存工作記錄。做好日常工作記錄,重要溝通儘量通過文字形式保存,以備爭議時舉證。四是健康優先原則。若發現身體不適,應及時停工就醫,避免因帶病工作導致健康風險或責任糾紛。

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