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同輝」用大陸第三方支付替人賺進1.3億 無罪變有罪
日月同輝公司負責人虞茂平(原名虞耀明)被控提供中國大陸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代儲值、代支付服務及對岸「微信」、「QQ」的「電子錢包」代儲值等功能,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替人獲取1億1302萬財物。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2年刑,緩刑5年。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更一審也命虞支付公庫2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未扣案的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
虞茂平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擔任日月同輝公司負責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男子陳維國以「TW711交易網」網站,提供我國人民使用中國大陸「支付寶」代儲值、代支付服務,並用通訊軟體「微信」、「QQ」的電子錢包代儲值等功能,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
虞獲得陳維國給付的6萬元報酬,而陳維國在虞擔任日月公司負責人期間,因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行爲獲取的財物,共計1億1302萬2385元。
高院更一審認爲「TW711交易網」長期提供會員依該網站公佈的新臺幣兌換人民幣匯率計算出的金額,以新臺幣匯至帳戶後,委由「TW711交易網」於大陸代爲儲值、支付以人民幣計算的「支付寶」或「微信」、「QQ」電子錢包服務,屬於銀行法規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範疇。
依卷證資料,更一審認爲難以認定虞茂平有爲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的構成要件行爲,或與陳維國有犯意聯絡,僅是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第59條規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