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式建立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2月24日,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及國家統計局青海調查總隊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標誌着青海省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正式建立。
《意見》明確,低保標準與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區分城鄉分別確定,其中,城市低保標準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40%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5%確定。具體比例綜合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隨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長適度提高。
將低保標準調整權限下放市(州),由各市(州)民政、財政部門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佈後,綜合考慮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確需調整的及時啓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並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確保政策落地“不延時”“不打折”。
發揮低保標準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基礎參照作用,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等多項民生政策精準對接,確保特殊困難羣體救助標準與低保標準形成合理梯度,增強兜底民生保障的協調性、系統性。
同時,將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納入省級績效評價體系,作爲困難羣衆救助補助資金分配重要依據。建立“通報、督辦、約談”督導機制,對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推進不力地區限期整改。加強民政、財政、統計等多部門協同聯動,確保數據精準、標準合理、資金足額、政策落地。
來源:青海日報 作者:王宥力
編輯:趙婕 責編:魯東 監製:陳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