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徵求充電基礎設施管理辦法意見
(來源:中國政府採購報)
轉自:中國政府採購報
青海徵求充電基礎設施管理辦法意見
本報訊 青海省8月11日發佈《青海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充電設施的規劃、備案、建設、運營及監管等方面作出全面規定。
《辦法》明確了充電設施的分類,涵蓋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及換電設施,並指出青海省充換電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將按照“省級部署、三級應用、多網融合”的原則,接入各類設施數據,爲充電基礎設施網絡規劃、建設運營等提供支撐。
在規劃管理上,形成省級、市(州)級及縣市區多級規劃體系,各部門協同參與。全省充電設施規劃按單樁額定功率120kW且單槍最大輸出功率達到120kW的直流充電樁作爲標準樁進行折算,充電樁數量不少於10臺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及換電設施項目須納入省級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充電樁數量少於10臺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須納入市(州)級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新建居住區需確保固定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相關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
在備案管理方面,《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禁止以特許經營模式壟斷市場。公用充電設施及換電設施投資主體通過競爭性配置產生,項目實行備案制,需提交相關資料並接入省級公共服務平臺。《辦法》對充電站名稱格式也作出了統一要求:充電站名稱應在項目備案、平臺接入、對外運營時保持一致,名稱格式統一爲“運營企業+地理位置+充電站”(如“國網青海西寧市城北區xx充電站”)。同時,《辦法》要求供電企業負責配套接網工程且不收取費用,僅接入合規項目。
《辦法》強調,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應符合國家標準規範。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可推行“統建統營”等模式,企業在小區建公共充電設施需獲2/3以上業主同意。施工單位需具備相應資質,項目竣工後公用、專用充換電設施須經第三方檢測機構驗收合格方可運營。
在運營管理中,運營企業需承諾具備相關條件並公示,實時向省級平臺推送運營數據。收費實行明碼標價,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辦法》對失效樁和長期失效樁有明確處理規定,同時規範停車充電區域標識設置。
此外,《辦法》還提出多項保障措施,如推進高速公路快充網絡覆蓋、既有居住社區設施改造,明確電價政策及用地保障等。同時,明確了對違規行爲的處罰措施,以確保行業規範有序發展。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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