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欣
爲了做好網絡安全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協調,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徵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徵求意見稿)》起草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強化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堅持體系化銜接,加強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有機銜接,在行政處罰的種類、範圍、幅度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堅持分類施策,科學設置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不同類型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其中,在網絡運行安全的法律責任方面,結合實踐中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情況,增加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和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情形,並參照數據安全法調整了現行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罰款幅度,增加相應處罰規定;新增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法律責任;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行爲的處置處罰措施。
在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責任方面,爲防範新形勢下網絡信息內容安全風險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帶來的風險挑戰,結合近年來網絡信息內容執法實踐,借鑑國外相關立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新調整,完善現行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針對的違法情形,調整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和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情形的法律責任,明確對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後果的違法情形的處置處罰措施。
在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的法律責任方面,鑑於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現行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涉及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違法行爲的處罰作出了新的專門規定,明確轉致適用的規定。
在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方面,統籌考慮網絡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係,專門新增一條銜接規定,明確網絡運營者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明確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