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控股公司 稅有優惠

行政院會21日將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爲鼓勵業者籌組產業控股公司,修法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且經國發會認定爲產控公司,因換股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緩課最低稅負,藉此提升業界籌組控股公司、組隊打國際杯的誘因。股市示意圖。圖/AI生成

行政院會今(21)日將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爲鼓勵業者籌組產業控股公司,修法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且經國發會認定爲產控公司,因換股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緩課最低稅負,藉此提升業界籌組控股公司、組隊打國際杯的誘因。

經濟部表示,希望透過修法,鼓勵企業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進一步推動產業整並,提升規模經濟及國際競爭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國發會先前與產業界座談,希望透過成立產業控股公司,集結力量拓展國際市場,業者雖表達興趣,但也向國發會反映,在籌組產業控股公司過程中,就先面臨課稅問題,還沒開始賺錢就要先繳稅,令產業界卻步。

因此國發會邀集財政部、經濟部討論後,決議修正企業併購法,提供緩課最低稅負優惠,等到實際轉讓產業控股公司股份,或於該股份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

根據經濟部草案,此次修正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新增規定,允許股東在股份轉換成立控股公司時,得選擇「延緩課稅」,避免因立即被課徵最低稅負而影響企業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

此外,爲避免租稅優惠被濫用,草案也設下多項條件,並設置防弊條款。包括換股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股份、控股公司須與被收購公司業務具關聯性並能產生綜效、股東取得新股後須持有一定時間等。

若未符規定,或控股公司認定遭撤銷,股東將喪失優惠資格,必須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

爲保證稅務透明,草案同步規範控股公司資訊申報義務,若產業控股公司未依規定通報股東轉讓股份相關資料,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修法亦明定,若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原本已有母子公司等控制關係,即不得適用延緩課稅;相關企業須先向國發會申請認定爲「產業控股公司」,並經所在地稅捐機關覈准,股東纔可享有優惠。

另針對股份持有期間計算方式,將採「延續原始持股時間」認定,並依控股公司是否上市櫃,決定未來交易所得是否需納入最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