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臺中男自摔酒測呼氣0.64 送醫抽血竟低10倍...獲判無罪

臺中林姓男子騎機車自摔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65毫克涉嫌公共危險,他堅稱沒有喝酒;法院查,林送醫後自費抽血,換算呼氣值卻僅0.064,遠低於呼氣值10倍,法官並援引德國、臺灣學者看法,認爲呼氣值非唯一判斷標準,抽血數值更爲準確,判林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2024年6月23日下午1點多喝酒騎機車上路,行經北屯區後莊路、豐樂三街口自摔,警方到場測得呼氣值0.65,涉嫌公共危險。

臺中地院審理時,林矢口否認酒駕,辯稱沒有喝酒,他早上騎機車去菜市場逛完要回家,因爲身體不適頭暈目眩、很熱就摔倒了,他沒有吃含有酒精的食物,應該是中午跑來跑去比較累,自己有高血壓。

法院查,林當天下午1點42分摔車,警方1點52分到場給予漱口酒測出0.65,林2點多送醫後因自認沒有酒駕,下午3點自費請醫院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竟只有0.064,依據人體吸收30至90分鐘後血液中酒精濃度應達高峰,抽血數值卻顯低於呼氣值。

法院再查,警方職務報告記載,林酒測達0.65,但林當下完全無酒容、酒味,可見第一線警員近身觀察後,對林是否有喝酒也有懷疑。

中院也引用德國實務界將吐氣值不能當作「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另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澤天著作中,也認爲呼氣測試的酒精值,容易受空氣潮溼度、吐氣技術影響,不適合作爲血液中酒精濃度判斷依據,只能作爲間接證據,應由法院綜合其他證據,判斷是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中院認爲,酒測器可能受施測情狀、方法、吐氣方式、施測者特殊病症,是否確實校正等影響,因此抽血所獲數值準度應比呼氣檢測更高,況且林抽血數值0.064,比呼氣值0.65低了10倍,認爲檢方舉證不足,判林男無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警方酒測攔檢。示意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