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自摔「死神比判決先到」 高分院將有罪改判不受理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檢方提出死亡證明及戶籍謄本,法官確認鄭男已於宣判前死亡,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資料照片)

屏東鄭姓男子今年1月深夜飲酒後騎車外出,在和生路與工業六路口自摔受傷送醫,警方對其進行酒測數值超標,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屏東地院於6月25日下午宣判,判刑7月,未料鄭男於判決當天清晨,還沒開庭前就死亡,法院當時尚未接獲通知仍照常宣判,檢方事後提起上訴補正,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已死亡,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

警方調查,鄭男於1月6日深夜11時許在屏東市華盛街住處飲用威士忌,翌日上午10時騎機車外出,在屏東縣和生路一段與工業六路口自摔,警方接獲通報後到場,將他送醫急救,酒測值爲每公升0.42毫克。全案依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犯罪成立,於6月25日下午2點30分宣判鄭男徒刑7月,依法須入監執行。但承辦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發現鄭男實際已於同日清晨7點24分死亡,立即提起上訴補救。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檢方提出死亡證明及戶籍謄本,法官確認鄭男已於宣判前死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死亡被告不得進行公訴程序,最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按規定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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