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載少女去摩鐵挨告 男辯稱「吹冷氣、看電視」法官信了

桃園一名未成年少女A女控訴,遭一名鄭姓男子於2021年間約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未成年少女A女控訴,遭一名鄭姓男子於2021年間約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請求鄭男賠償合計20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法院審理後,認定A女未能具體舉證雙方確實發生性行爲及鄭男涉有侵權行爲,判A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A女主張,2021年8月間,A女與鄭男透過網路相識,並在超商門市會合後,由鄭男騎機車載往汽車旅館,在無違反其意願下發生性行爲。A女認爲,即便A女未明確拒絕,但其當時未滿14歲,法律明定不得與之發生性行爲,屬侵害其性自主權,並聲請法院判賠A女100萬元、其父母各50萬元,並聲請假執行。

不過,鄭男全盤否認曾與A女發生性行爲,強調當日僅因酷暑與籃球場無法久留,才提議至汽車旅館「吹冷氣、看電視」,雙方僅休息並未發生性行爲。鄭男並指出,A女所提處女膜破裂並非必然與性行爲相關,且她曾坦承與其他男性發生過性行爲,亦無確切對話紀錄佐證雙方預謀性行爲。

法院審酌,儘管A女主張雙方事前已有性行爲共識,但無對話記錄可供印證,A女於不同程序中陳述亦不一致,內容空泛,難以構成立論依據。且相關測謊結果亦未能構成侵權事實之明確證據。刑事部分,鄭男早已獲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雖不受拘束,但在A女無新證據提出下,仍難翻盤。

法官認爲,A女無法證明鄭男確實與其發生性行爲,或有違法行爲可供歸責,且未能證明其父母親權受侵害。最終駁回A女一切請求與假執行聲請,並判A女須負擔訴訟費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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